农村土改将全面推开

农村土改将全面推开

——中央一号文件解读之二

农村改革已处于深水区,而土改是其中的“硬骨头”。城乡高质量发展涉及到好多体制机制的障碍,几乎都跟土地密切相关。

今年颁发的中央一号文件全称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下称“一号文件”),从八个方面指导“三农”工作,包括:聚力精准施策,决战决胜脱贫攻坚;扎实推进乡村建设,加快补齐农村人居环境和公共服务短板;发展壮大乡村产业,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激发乡村发展活力等。

一号文件首次提出,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担保融资,并要求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不搞私有化,坚持农地农用、防止非农化。

一号文件还强调,要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在修改相关法律的基础上,完善配套制度,全面推开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首提承包土地经营权担保融资

由于社会环境发生变化,当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领域也发生着重大变化。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这是自农民承包地“三权”分置以来,中央在完善农村土地经营制度方面的又一重大举措。

值得关注的是,为继续做好确权工作,农业农村部的发力重点包括:探索确权成果应用,为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承包地有偿退出、互换并地等提供支撑,充分释放确权红利。为此,若干意见首提承包土地经营权担保融资。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呈加速态势

2018年12月,随着《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下称《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逐渐有加速态势。

为破解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法律障碍,《草案》删去了从事非农业建设必须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征为国有的原集体土地的规定;为缩小土地征收范围、规范土地征收程序,限定了可以征收集体土地的具体情形,补充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先签协议再上报征地审批等程序;为完善对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修改征收土地按照年产值倍数补偿的规定,强化了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住宅补偿等制度。

这些环节,均是当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的难点和民众关注的核心所在。

自然资源部部长陆昊表示,在全面总结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草案》将依法经过试点、各方面认识比较一致的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方面的制度创新经验及时上升为法律制度。

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也为外界俗称为农村三块地改革试点。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正式启动于2015年3月,限定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试点原本计划到2017年底结束。不过,去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试点工作再度延期一年,至2019年年底。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守英表示,采用试点改革的方式,是为了用实践来回应争议,从而达成改革、修法的最大共识。他认为,改革已经有4年时间,现在看来,试点非常有必要也很有意义。不同地区对改革的需求都是很迫切的,尤其是传统农区,比如湄潭、泸县等试点县,得益于改革,乡村一些被压抑的需求得以释放,改革红利非常明显。

有望从试点到全面铺开

农村三块地改革推进已经四年,其成效如何?去年12月23日,自然资源部部长陆昊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报告时表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工作4年来,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利修法的制度创新成果,增加了农民土地财产收入。陆昊称,33个试点县(市、区)已按新办法实施征地1275宗、18万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已入市地块1万余宗,面积9万余亩,总价款约257亿元,收取调节金28.6亿元,办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抵押贷款228宗、38.6亿元。

陆昊表示,农村三块地改革试点工作在取得显著成效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从面上来看,33个试点县(市、区)的改革推进不够平衡,一些试点地区试点项目数量不够多。从内容上来看,平衡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收益的有效办法还不够多。

一号文件提出,全面推开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如果《草案》能在2019年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则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有望不再局限在前述33个试点地区,而将全面铺开。

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设置限制条件,不会冲击商品房

值得关注的是,无论是农村三块地改革试点,还是土地管理法修正草案中,允许集体建设用地入市都设置了一些限制条件,而这也决定了其影响力和冲击面的大小。

譬如,哪些地块可以入市?《草案》设定的条件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且明确要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何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集体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在不在其中?

《草案》内容披露后,业界专家多数认为,此次修法仍将禁止在集体建设用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对楼市供地格局影响不大。

此次明确了土地属性必须是规划中明确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避免了对住宅等市场的短期冲击,主要影响的是非住宅类经营性土地。

原载于《农村青年》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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