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容忍!烟台法院公开宣判5起危险驾驶罪案件!

24日上午,龙口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5起危险驾驶罪案件并当庭宣判,5名被告人分别受到拘役二至四个月、罚金二千至五千元的处罚。

零容忍!烟台法院公开宣判5起危险驾驶罪案件!

零容忍!烟台法院公开宣判5起危险驾驶罪案件!

庭审直击

案件一


零容忍!烟台法院公开宣判5起危险驾驶罪案件!


审理查明:2018年9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三轮车,在行驶过程中将步行的孙某某撞伤。经司法鉴定,该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经龙口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0.45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肇事后,被告人刘某某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

宣判结果: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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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查明:2018年10月3日1时30分许,被告人修某某饮酒后无证驾车,因停车问题与人发生争吵,对方报警。修某某被随后到达的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27.0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宣判结果: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案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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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查明:2019年2月22日13时49分许,被告人王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龙口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4.26mg/100ml,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宣判结果: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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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查明:2018年5月4日13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醉酒驾驶小型普通客车途遇交警三中队辅警巡逻,为逃避检查立即掉头,巡逻辅警发现后,追赶其至一厂院内,高某某及其朋友等人拒绝、阻碍检查。经鉴定:被告人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4.61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宣判结果: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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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查明:2018年10月1日20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醉酒驾驶摩托车与停放在非机动车道内的拖拉机相撞,造成车辆损坏,致孙某某受伤。经龙口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被告人孙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220.16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宣判结果: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零容忍!烟台法院公开宣判5起危险驾驶罪案件!

特别提醒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官提醒

在此,提醒大家:酒后驾驶容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推杯换盏乃是人之常情,但各位驾驶员切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如心存侥幸、以身试法,血液乙醇含量达80mg/100ml,即达醉驾标准,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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