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威解讀】這可能是最詳細的學術不端行為分析

【权威解读】这可能是最详细的学术不端行为分析

2019年2月16日北京大學作出《關於招募翟天臨為博士後的調查說明》,確認翟天臨存在學術不端行為,並對其作出退站處理的意見。“翟天臨學術不端事件”引發了我們對學術不端行為的重視及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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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學術不端

什麼是學術不端,學術不端行為是否觸犯了法律?2016年4月5日,教育部首次以部門規章的方式出臺了《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該辦法認為,學術不端行為是指高等學校及其教學科研人員、管理人員和學生,在科學研究及相關活動中發生的違反公認的學術準則、違背學術誠信的行為。該辦法以概括加列舉的方式,界定了包括剽竊、抄襲、侵佔、篡改他人學術成果、偽造註釋、買賣論文等在內的七類學術不端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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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下的抄襲

教育部以概括加列舉的方式,界定了七類學術不端行為,下面小豐將結合兩則案例以著作權法的視角對學術不端的剽竊(抄襲)行為進行分析,重點圍繞抄襲與適當引用、趨同抗辯等適用條件進行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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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原告王某某與某雜誌社著作權侵權糾紛一案中,原告稱被告未經其許可在某期刊上發表的文章中,抄襲了其享有著作權一文中的第一段,未標註作者姓名,侵犯原告發表權、署名權、複製及獲得報酬權。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訴請保護的第一段文字本身非該文章的實質或核心表達,也不構成獨立的作品,第一段文字僅73字,所佔文章比例小,涉案兩篇文章除第一段外其餘內容的表達不構成實質性相似,綜上,雖然原、被告兩篇文章第一段除第一句外完全一致,但被告一文並不構成對原告一文的抄襲。但被告在涉案文章的第一段中,為了說明施工工程質量的重要性這一問題,在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的前提下,可以適當引用原告權利文章的部分內容,並且可以不需徵得原告同意,不向其支付報酬。但被訴文章中未指明使用文字的作者及作品名稱,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權。

在原告劉某與被告某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一案中,原告訴稱,被告未經原告同意,擅自改變原告採寫的《平邑仲村鎮農副產品貼上“商標”走四方》一文的題目和內容後,登載在被告經營的網站上宣傳。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發表涉案權利文章的時間早於被告,故被控侵權文章作者在創作完成之前存在接觸權利文章的可能性。同時,被控侵權文章與涉案權利文章相比,有三處明顯的相同或近似部分,除個別細微差別外,其餘文字及標點均完全一致,該種相同或近似已經遠遠超出了可以用“巧合”來解釋的程度,達到了高度雷同,且相同或近似部分總計約174字,佔被控侵權文章總字數的近一半。最終認定被控侵權文章並非其作者獨立創作的結果,構成對原告涉案權利文章的抄襲。

從上述兩案例來看,同屬於“抄襲”行為,但在著作權法上的定性結果卻不一樣,其中就涉及抄襲與適當引用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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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適當引用

在學術領域中借鑑引用他人的觀點,實屬正常,但是引用的程度不同直接關係到其行為的定性,要想避免陷入學術不端構成侵權的雷區,我們首先要知道著作權法中關於適當引用的規定。

現行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的,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從原告王某某訴某雜誌社著作權侵權糾紛一案中,適當引用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其一,引用的目的是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說明某一問題,該點要求引用的部分僅是輔助該篇文章中想表達的實質觀點,不能成為該文章的主要組成部分,在北京某發展有限公司、某出版社與某建築出版社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一案中,被告辯稱其出版的建材版《建》與建築版《建》書相似的內容系正常“引用”,對此,法院認為,在該案中,建材版《建》書僅是將建築版《建》中的內容作為該書的組成部分加以使用,並非出於介紹、評論他人作品或利用該作品說明其他問題的目的,故該行為不屬於“適當引用”;

其二,被引用的作品僅限於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引用他人未發表的作品的,可能侵犯他人發表權;

其三,引用的比例必須適當,從被引用作品的部分不能構成新作品的主體部分或實質內容,引用作品所佔新作品的篇幅比例、引用後的作品不能形成對原作品的替代,除被引用的內容外,兩篇文章的其他內容不存在整體上的實質相似等因素進行考慮;

其四,必須指明作者姓名及作品名稱,未標註作者姓名及作品名稱的,則構成侵權。

2

抄襲

抄襲或者剽竊可謂是著作權法領域內的熱門詞彙,現行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五)項規定,剽竊他人作品的,構成侵權。國家版權局管理司於1999年1月15日曾在權司[1999]第6號《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關於如何認定抄襲行為給XX市版權局的答覆》(以下簡稱《答覆》)中將抄襲行為定義為,指將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竊為己有。該《答覆》提及,

從抄襲的形式看,分為低級抄襲和高級抄襲,前者指的是原封不動或者基本原封不動地複製他人作品的行為,後者指的是經改頭換面後將他人受著作權保護的獨創成分竊為己有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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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上述定義及分類,我們可以提取出抄襲與“原封不動”、“複製”、“將他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獨創性成分改頭換面”三個關鍵詞進行關聯。

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是作品,因此,需要首先審核原告訴請保護的權利文章或者文章片段本身是否屬於作品,或者是否屬於該作品的實質性、核心表達,在原告王某某訴某雜誌社著作權侵權糾紛一案中,因原告訴請被告抄襲其文章的一個段落,而該段落本身不是作品亦非該權利文章實質或核心的表達,故法院對其侵犯複製、發行權的主張未予支持。

著作權法認定侵權的基本規則是“接觸+實質性相似”,所謂“接觸”強調的是被告在創作時接觸過原告主張權利的作品或者存在接觸的可能,無須證明被告實際已接觸了權利作品,對於接觸的可能性一般從作品是否已經發表,發表的渠道或途徑、被訴作品作者或其關聯主體與在先作者之間是否存在投稿、合作洽談等情況綜合考慮。“實質性相似”,是基於被訴作品與權利作品之間的外在表達在文字取捨、選擇、安排、設計等體現出作者獨創性思維的方面是否相似且相似是否達到一定程度進行判斷。

在原告劉某與被告某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一案中,權利文章總計463字,被訴侵權文章總計368字,權利文章全文共3段,被訴侵權文章全文共2段,被訴侵權文章與權利文章相比,有三處明顯的相同或近似部分,除個別細微差別外,其餘文字及標點均完全一致,該種相同或近似已經遠遠超出了可以用“巧合”來解釋的程度,達到了高度雷同,且相同或近似部分總計約174字,佔被控侵權文章總字數的近一半,被訴侵權文章與權利文章相比已經達到整體上的實質性相似,故最終被認定為抄襲。

3

不同程度的抄襲行為可能侵犯的具體權項

1

侵犯複製權。現行著作權法規定複製權,即以印刷、複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複製權強調的是不僅是對作品“原封不動”的再現,未添加實質內容或具有獨創性的內容下的再現作品同樣侵犯複製權,包括對他人作品進行簡單少量地調整、刪改、添加、替換個別詞語的行為。低級抄襲即受複製權的規制。

2

侵犯改編權。現行著作權法規定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改編權與複製權最大的不同在於是否產生了新的作品,是否有獨立於他人作品的實質性內容。相對應,高級抄襲中,如果在他人作品的實質性內容或核心表達基礎上,將他人核心內容進行改頭換面產生了獨立於他人作品的實質性表達並在此基礎上形成新的作品時,可能受改編權的規制。

3

侵犯署名權。現行著作權法規定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即使是為了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或者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說明某一問題等,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的,如果未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的,同樣構成侵犯署名權。無論是高級抄襲還是低級抄襲均可能構成對著作權人署名權的侵犯。

4

趨同性抗辯

在著作權法領域還應注意到,雙方表達的“巧合”問題,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是作品,所謂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成果。“獨創性”是某一作品區別於另一作品的獨特標識,但這裡的“獨”強調從無到有進行的獨立創作,對於獨立創作的結果,即使存在形式上的“雷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題材創作的作品,作品的表達系獨立完成並且有獨創性的,應當認定作者各自享有獨立著作權。

在原告薛某某與被告燕某某《奶奶》侵犯著作權糾紛一案中,法院認為,薛某某的攝影作品《老人》和燕某某的油畫《奶奶》是以相同人物為特定創作對象的寫實作品。通過比對,二者存在的相同之處主要屬於人物本身固有的形象、姿勢和神態,既非燕某某臆想產生,也非薛某某在拍攝過程中創造產生。作為不同類型的作品,油畫《奶奶》與攝影作品《老人》的創作手法、使用的介質材料均不相同,且油畫《奶奶》的尺寸、顏色以及局部細節等表現方式與攝影作品《老人》也存在差異。最終認定燕某某並未侵犯薛某某的著作權,各自對其作品享有獨立的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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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認為,該條的適用思路在於原告在沒有證據證明其作品發表在先,被告具有了接觸其作品可能性的情況下,如果原、被告雙方就同一題材各自舉證均為其獨立創作,並提供了相應的創作證據的話,儘管存在創作上的“巧合”,但這種巧合具有合理解釋的,應認定作者各自享有獨立著作權。

除了主張作品系獨立創作外,對於作品表達的“巧合”問題還有其他“趨同抗辯”,即雖然兩者的表達在形式上趨近於近似甚至相同,但仍可以成為不侵權抗辯的正當理由。具體來說包括“有限表達”,即如果被告可以證明兩者的相似是由於被訴侵權作品的表達方式極為有限,或者“必要場景”即因表達某一主題必須描述某場景或者使用某場景的設計造成的,或者實質性相似的表達部分來源於公有領域。

那麼,司法實踐中,如何判斷權利作品與被訴侵權作品之間存在的近似已經遠遠超出了“巧合”的程度呢?通常,如果原告可以就作品的一些“細節性”問題進行舉證,比如相同的錯別字、相同的錯誤表達、對於非常用詞或臆造詞的使用、或者源於原創作者的某種經歷的個性表達、寫作風格等進行舉證,則可以較為合理的排除“巧合”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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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不端中的“抄襲”與著作權法的抄襲

當然,著作權法意義上的抄襲與學術不端中的抄襲既有重合也有區別。

在學術領域中,抄襲他人學術觀點、學術創意可能構成學術不端,但是在著作權法領域,著作權法保護的是外在表達,而非思想和創意,借鑑他人學術創意的行為可能不涉及著作權法領域內的抄襲。

對論文的查重,很多高校對於論文的重複率有不同比例的要求,如有的學校規定本科畢業論文重複率低於30%可以申請答辯,對於超過該比例要求可能會被認定為學術不端,但在著作權法領域卻不一定認定構成抄襲,重複的比例不是判定是否抄襲的唯一因素,對於著作權法意義下的抄襲需要根據著作權侵權判定規則,即前文所述的“接觸+實質性相似”原則去判定,考慮重複的內容本身是否構成作品或構成作品的實質性或核心的表達,被告是否有其他如合理使用的抗辯或者其他的趨同性抗辯等綜合認定被訴行為的性質。

4

學術不端行為可能面臨的後果

1

---學位受影響

《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高校根據學術委員會的認定結論和處理建議,結合行為性質和情節輕重,依職權和規定程序對學術不端行為責任人作出如通報批評、終止或者撤銷相關的科研項目,並在一定期限內取消申請資格等處理決定,如學生有學術不端行為的,還應當按照學生管理的相關規定,給予相應的學籍處分,如學術不端行為與獲得學位有直接關聯的,由學位授予單位作暫緩授予學位、不授予學位或者依法撤銷學位等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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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對於學術不端行為,現行著作權法第47條規定,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做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剽竊他人作品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對於出版者出版的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權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0條規定: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權的,出版者應當根據其過錯,侵權程度及損害後果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出版者對其出版行為的授權、稿件來源和署名、所編輯出版物的內容等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的,依據著作權法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3

---刑事責任

刑法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還可能構成侵犯著作權罪,處有期徒刑、拘役並處或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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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對於學術不端行為如何規制

一是國家層面,完善科研誠信管理工作機制和責任體系,加強對學術不端行為的監管和立法,同時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營造良好的創新創造氛圍

二是行業自律,充分發揮學會、協會、研究會等社會團體的自律自淨功能,組織制定學術科研活動規範、誠信評查,高校作為學術不端行為的重災區,加強對學術不端行為的警示教育,鼓勵學生誠信學術,積極建立期刊“負面清單”,將罔顧學術質量、管理混亂、商業利益至上,造成惡劣影響的學術期刊,列入“期刊黑名單”,同時開暢學術不端舉報途徑,主動接受學術監督;

三是個人層面,應充分重視學術誠信,堅守學術底線、嚴格自律,充分認識到學術不端行為的危害並自覺抵制學術不端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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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就是學術

是專業的和嚴肅的

無論什麼人,都要符合學術規範

無論是學者個人,還是學術機構

都要尊重學術研究的嚴肅性和專業性

學識淺薄尤可諒

學術不正不可忍

供稿:知產庭 鍾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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