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4月25日訊 國家外匯管理局陝西省分局近日公佈的外匯行政處罰信息(長匯罰〔2019〕1號)顯示,山西振東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振東製藥”,300158.SZ)存在境外直接投資總額髮生變更後,未按規定辦理外匯登記變更手續的違法違規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國家外匯管理局長治市中心支局責令振東製藥改正,給予警告,並處罰款5萬元人民幣。
截至今日收盤,振東製藥報5.63元,總市值58.16億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機構可以處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
(二)未按照規定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統計報表等資料的;
(三)未按照規定提交有效單證或者提交的單證不真實的;
(四)違反外匯賬戶管理規定的;
(五)違反外匯登記管理規定的;
(六)拒絕、阻礙外匯管理機關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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