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十問十答


關於離婚那些事

01

離婚有哪幾種方式?

離婚十問十答


離婚是指夫妻雙方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法律行為,在方式上可分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

協議離婚是指夫妻雙方依據法律規定合意解除婚姻關係的法律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應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訴訟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對離婚、離婚後子女撫養或財產分割等問題不能達成協議,由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依訴訟程序審理後,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係的法律制度。

02

不得提出離婚的情形

離婚十問十答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03

起訴離婚應到哪個法院起訴?

離婚十問十答


原告起訴離婚,原則上應到被告住所地(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被告戶籍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到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下列情形之一,原告起訴離婚,到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訴。

1、 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離婚訴訟;

2、 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離婚訴訟;

3、 對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離婚訴訟;

4、 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還有離婚訴訟管轄的特別規定。

1、雙方當事人均為軍人的,由軍事法院管轄。

2、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者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4、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5、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6、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04

到法院起訴離婚訴訟費如何交納?

離婚十問十答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國務院令第481號)中規定,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柳城法院統一收300元每件)。涉及財產分割,夫妻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部份,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份,按照0.5%交納。

05

涉及個人隱私的,會公開審理嗎?

離婚十問十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

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06

請了訴訟代理人了,當事人不去法院參加開庭行不?

離婚十問十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07

怎樣才可以判決離婚?感情破裂的標準?

離婚十問十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 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 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08

無過錯方可否有權請求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離婚十問十答


答案是肯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 重婚的;

(二)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 實施家庭暴力;

(四) 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09

離婚後的子女撫養及探望子女問題,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處理原則?

離婚十問十答


離婚後,一方撫養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10

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多長時間可以再次到法院起訴離婚?

離婚十問十答


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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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廣西柳城縣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鮑永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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