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是以證據為準還是以事實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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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七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這是所有審判活動的基本準則。

如何認定事實?

那自然是需要通過證據來認定,所以法院以事實為準,還是以證據為準,這二者並不衝突。法院是建立在證據為基礎所認定的事實之上。

法院根據證據以及經驗法則等等認定的事實屬於法律事實。法律事實並不等於客觀事實。畢竟法官並未案件當事人,並沒有參與整個事實的發展過程,並不知曉客觀事實情況。為了基本的公平公正,所以法官只能根據證據來認定案件事實。法律上認定的事實有時候與客觀事實可能存在出入。如果允許法官根據某個當事人的陳述而直接認定事實,那法官只能倘若法官在司法裁判中任意裁判,完全違背事實和法律,還將有可能涉嫌枉法裁判問題,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葉律師


趙律師說:“法院並不是以證據為準,也不是以事實為準,而是以證據證明的事實為準。”這句話說得很準確,古人傳下來這樣一個故事:一個農家青年婦女上縣太爺府上告狀,她說,她在穀子地裡拔草,鄰居地裡的一個青年男子強姦了她,縣太爺說,你犯罪了,你們兩個把穀子壓倒一大片,你知罪嗎?這女人說,穀子一顆都沒倒,不信?你去看看。縣太爺說,穀子沒倒,是你沒有反抗,那是順奸。女子無話可答。無論古人還是今人,判斷是非必須要做到“以證據證明的事實為準。”


不老松56378


法院並不是以證據為準,也不是以事實為準,而是以證據證明的事實為準。

這句話聽起來有些拗口,請聽我細細解釋。

很多人可能會有這樣的疑惑,為什麼有很多壞人的訴求得到了支持,而好人卻得不到該有的東西。難道法律不應該是為了維護公平正義存在的嗎?

這就牽涉到法律中的個案正義與社會正義之間的關係,過分展開討論篇幅太長,感興趣的朋友也可以評論討論。接下來回歸正題。

時間是不可能倒流的,這句話相信大家都會認可,案件到達法官那裡,站在法官的角度來講,也是不可能重回案發現場,重回合同簽訂日,去見證事件的發生。所以案件的處理需要結合證據。

證據也不是孤立的。是需要形成證據鏈條,從而使其證明的事實儘可能接近原事實,一方面是避免法官摻雜個人主觀傾向,另一方面也是為了保護大多數人。

比如:對於個案來講,面對一個借款糾紛,當事人無法提供有效的借條,有效的憑證,有效的記錄,有效的其他證據,但事實上對方確實借了這筆錢而且未歸還,此時如果單憑當事人聲淚俱下去控訴對方,法官聽著他說的很有道理,就相信了他說的話,判決對方還款。這種情況對於其他大多數人是不是不公平,會產生很多問題,比如,我無證據就可以起訴別人,只要我口才好,演技好。不利於社會的穩定。

證據的所證明的事實問題。在法律上,證據的證明力有兩種表述方法,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且兩種證明標準有差別,請各位細細體會。一種是,排除合理懷疑,一種是高度蓋然性。大家可以猜測一下各是那個標準。

所以大家對於證據問題的認知,不能狹隘,注意日常生活中,交易行為的證據保存,做生活中的有心人,從而做到有備無患,保護自己權益。

希望能夠幫到您。


趙律師lawyer


法院以證據為準,比如你借錢給朋友5000元,這是事實,但沒有借條,沒有銀行轉賬單,朋友不承認,到法院起訴要求還錢,法院不會支持你的,因為你沒有證據,空口無憑。





南方漢子點評


法院是以證據為準還是以事實為準?

至於說法院以“證據”為準,還是以“事實”為準,當然是以“事實”為準了,但事實必須要用“證據來體現。”法院辦理一個公正的案件,首先要遵照“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大家一聽似乎喊口號,絕對不是!因為作為一個案件,要必須做到“事實”和“法律”高度吻合,這才是一件公正的案子,也就是所說的“鐵案”!有“證據”不一定就是“事實”,也不是所有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再就是把“事實”和“證據”分開使用,這是不正確的,因為沒有事實的證據,不能成為“證據”或者就是偽證、假證。比如,有的冤案,這就是沒有查清事實,使用了假的證據造成的。大家知道“事實”是指已經發生了的事情,說白了就是這個事情已經過去了,但你不是能說,“證據”已經過去了。事實證據既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用這個“事實證據”證明另一個“事實證據”,這就是“證據鏈”。作為一個公正的案件,是有“事實證據”和“法律證據”相吻合,大家可能對於“事實證據”比較理解,相對“法律證據”陌生,因為使用法律也是證據,這就是法律證據,說白了就是適用正確的法律依據,同樣法律適用錯誤也屬於錯案,或者就是枉法裁判。所以法院是以“事實證據”和“法律證據”為準。這就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案件有問題私信我)


王萬東法律服務


法院審案子以什麼為準?我們通常會聽到一句話,以法律為準繩,以事實為根據。所以說,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是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依據的。而要以事實為根據就需要去證明事實的真相,這時候就需要證據。

01

口說無憑,拿出證據

在訴訟過程中,凡是嘴說的,除了對方未給予否定,或者對方直接承認你所陳述的內容,這時口說的才可以成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其實陳述也是言詞證據,只不過效率認定更麻煩。

通常情況下是需要更直接的證據來證明自己的主張,證據就是能證明案件事實的東西,它各類挺多,還有取證程序上的要求。打官司就是打證據,說明證據是整個審判過程中最賴以生存的東西,而證據卻是用來證明案件的事實。

所以,法院在審判過程中是以證據為支撐下的事實為準,題目表述並不準確。

02

事實不是大家所共知的,需要證據予以支撐

或許有的事實是公眾所共知的,是大家所熟知的。但是要做為認定案件的事實,卻不是你以為,本來就是這樣就行的,這些都需要相應的證據來佐證整個事實真相,需要整個案件的流程來還原事實。

所以,事實雖然是依賴於證據,但不一定要全靠證據所支撐,因為有的事實是公知的,比如早晨的太陽從東邊升起來。如果不是公眾所共知的運行規律,那麼都需要證據來支撐方能被法院所認定。

結語

一定程度上來說,事實和證據並不分家,但在審理過程中,你沒有足夠的證據,法院是沒有義務去幫你查明事實真相的,通常情況會結合現有證據和自己內心的評判標準,對案件事實作出一個基本認定 ,依據法律規定直接下判決,這就是為什麼有的人明明有理卻敗訴的原因。


悟法析律


這個問題涉及到“事實真實”和“法律真實”的有關問題,我來簡單介紹一下。

在法律上,事實真相分為兩種:事實真實和法律真實。所謂的事實真實,是指實際上發生了什麼事,在真實客觀的層面究竟發生了什麼事。毋庸置疑,在訴訟中法官和社會公眾都想探明事實真實,以事實真實作為認定案件並適用法律的依據。但遺憾的是,事實真實是很難探明的,因為事實真實基本上只有上帝和當事人知道,除此以外的任何人,都很難得知事實真實到底是什麼。

我們應該清楚,法官也是普通人,法官並不是全知全能的上帝,要讓他們查明事實真實是幾乎不可能的。比如,我曾經遇到這樣一起離婚案件,女方言之鑿鑿地聲稱男方經常打她,正式長期遭受家暴她才離家出走的。但是,男方更是斬釘截鐵地說,他從來沒有打過女方,相反,他還被女方挖了一鋤頭。兩人都一副義正辭嚴的姿態,根本不知道誰在說謊。

既然事實真實難以探明,所以我們就退而求其次追求法律真實。所謂的法律真實,是指通過現有證據來證明的事實。為了追求法律真實,法律設置了“舉證質證”制度和“證明責任”,原則上原告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如果沒有充分證據,那麼他所主張的事實便不能得到法院認可。

所以,在本質上法院是以證據證明的事實,作為裁判的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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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時我們經常聽到一句話: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其實法院審理案子既要以法律為準,又要以事實為準,只是這裡的事實並不一定真正的事實,而是用證據證明的事實。在理解以事實為依據這句話時,如果不能理解這個,很容易陷入誤區。

01

事實是用證據證明的事實

我用一個簡單的借貸關係案例給大家講解。案例如下:甲借給乙5萬元,乙到期不還,甲因此將乙起訴至法院,在法庭上,甲提供不了任何乙向其借錢的證據,因為甲乙本是非常要好的朋友,沒有打借條。此案件中,也許無法證明真正的事實是“甲確實借給了乙5萬元”,但是法院根據證據無法確定甲是否借給乙錢,因此法院不支持甲的訴訟請求,法院認定的事實是:甲沒有借給乙5萬元。

02

證據是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

很多人都知道打官司就是打證據,現在我們提出以審判為中心。其實用另一句我們搞法律事務的,經常說的對於刑事案件就是公安機關偵查和檢察院審查起訴的證據標準達到法院的判決標準: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不要理解為公檢法以法院為中心,以審判為中心的意思是對這個證據標準統一到法院的標準,一個比較高的標準。如果沒有證據來證明案件事實,那麼法院就認定不了真實的案件事實,換句話說,法院認定的案件事實就和真實的案件事實不一樣,這也是沒有辦法,因為事實需要來證據來證明。

03

平時生活中要有證據意識

在民事訴訟中,我們一定要保護和收集好對自己有利的證據,比如借貸關係中,要讓借款的一方打欠條,如果沒有欠條的,也可以通過合法的錄音保存證據;而在刑事案件中,比如家裡被盜竊了,在報警的同時要保護好案發現場,在警察到來之前不要對現場進行破壞,因為一旦破壞,有的腳印和指紋無法取得,這就給案件偵破帶來了很多不便。

結語

法院審理案件既要以證據為準,也要以事實為準,而後面這個事實是證據所證明的事實。兩者並不矛盾,而是相統一的。有人說,法院不能以真實的事實為準嗎?其實如果沒有證據,誰知道真實的事實是什麼呢?能夠查清案件事實是法院追求的目標,但是不是所有的案件的事實都能查清,只有以證據所證明的事實為準,才是唯物唯實的。


究法通律


法院審案件以什麼為準?

我們經常聽到的是:以法律為準繩,以事實為根據。

要以事實為根據就需要去證明事實的真相,這時候就需要證據。

事實不是大家所共知的,是需要證據予以支撐的。

因此,簡潔的說也就是以證據證明的事實為準。

誰主張誰舉證,當事人對自己主張的事實提供各種各樣的證據進行佐證。

在審理過程中,你沒有足夠的證據,法院是沒有義務去幫你查明事實真相的。

證據就是能證明案件事實的東西,說明證據是整個審判過程中最賴以生存的東西。

在訴訟過程中,凡是嘴說的,除了對方未給予否定,或者對方直接承認你所陳述的內容,這時口說的才可以成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通常情況下還需要更直接的證據來證明自己的主張,打官司就是打證據。

法官具體怎麼判,關鍵是哪一方的說法符合法律規定並能自圓其說。

因此,法院判下來的東西未必就是真實的東西,但至少是符合以下四個條件:當事人的主張;該主張有相應的證據;該主張合乎法律規定;另一方當事人沒有證據否定該主張。

所以,事實和證據並不分家,法院在審判過程中是以證據為支撐下的事實為準。


律師說


法院當然要以事實(依據)為準;

但事實也需要用證據來顯示和證明。

如果以單一證據,無法全面證實事實,

往往會發生違背真實事實的認定;

但如果僅以論述,也無法認定事實真實性。

因此法官的知識、經驗、責任心,

法官的立場和判斷能力顯得尤為重要!

法官不是神仙,會有疏忽,會有判斷錯誤發生;

但最重要的是,有錯能糾,有錯必糾就好。

就怕錯一旦形成,就死死不認,將錯維護到底;

這樣的“不公”將寒了多少善良人的心!

希望“司法公正”陽光能普照全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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