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暂行办法(摘要)

一、扶持对象:

具有市区常住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实现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且需要帮助的残疾人。包括:在国际、全国、全省和全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和残疾人体育竞(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选手;获得市(含)级以上“残疾人自强模范”、“残疾人技术能手”、“最美残疾人”等荣誉称号的残疾人。

申请扶持的残疾人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合法且具备可持续经营的潜力。

泰州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暂行办法(摘要)

泰州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暂行办法(摘要)

二、资金扶持标准:

1.对自主创业并取得了《营业执照》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残疾人,根据经营规模、资金和固定资产投入等情况,按照5万元(含)以下的给予5000元创业扶持,5万元以上的给予10﹪创业扶持,扶持标准最高不超过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

2.对从事个体经营(含农村民俗旅游经营)实现就业,并领取了《营业执照》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残疾人,根据经营规模、资金和固定资产投入等情况,按照3万元(含)以下的给予3000元扶持,3万元以上的给予10﹪扶持,扶持标准最高不超过1万元。

3.对在国际、全国、全省和全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和残疾人体育竞(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选手、获得市(含)级以上“残疾人自强模范”、“残疾人技术能手”、“最美残疾人”等荣誉称号的自主创业和个体就业的残疾人,按照实际资金扶持标准再提高10﹪。

以上扶持均为一次性,不得重复享受。具体扶持资金额度,根据残疾人个人实际投入情况及有关票据进行确定,扶持的实物计入扶持资金,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标准。原则上,已经享受过本办法资金扶持的残疾人五年内再(或重新)自主创业和个体就业不重复享受。

三、社会保险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4045”(女40周岁,男45周岁)(含)以上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由自己筹资缴纳社会保险的残疾人,给予按照每年最低缴费基数计算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缴费全额的社会保险补贴(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承担)。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为5年。

四、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自主创业和个体就业扶持资金的残疾人,在每年4月或8月底前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残联提交(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项目、时间、地点、资金投入和申请扶持的金额、用途等情况)书面申请、本人《身份证》、《残疾人证》和《户口簿》,提供《营业执照》,个体就业的或提供集贸市场管理部门出具的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证明(涉及原件经区残联审核后退回),填写《市区残疾人自主创业和个体就业一次性扶持资金申请审批表》。

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的残疾人,在每年8月底前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残联提交本人《身份证》《残疾人证》《户口簿》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等有关材料(涉及原件经区残联审核后退回),填写《市区残疾人个体就业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2)。

五、注意事项: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残疾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1.已实现本办法规定之外的其它形式就业的;

2.未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3.符合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条件的;

4.死亡的;5.户口转至外市、区的;

6.弄虚作假、骗取社会保险补贴的;

7.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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