誘騙群眾集資百萬 莆田這個村主任被判11年

誘騙群眾集資上百萬元

莆田這個村主任被判11年

盤踞三明北站惡勢力團伙被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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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持村務的村委會主任被查處後一份監察建議書激活一池春水

“現在好了,村裡的各項支出都寫得一清二楚,村裡的工作透明瞭,我們的心也敞亮了。”4月10日是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區江口鎮李厝村公開村務的日子,村務公開欄前許多村民駐足觀看,村民李瑞雄豎起了大拇指。

昔日後進村,今朝換新顏。李厝村的變化,源於在涉黑涉惡腐敗和“保護傘”問題專項整治行動中,以村委會原主任李新林為首的惡勢力團伙被集體查處並移送司法機關。

2018年初,涵江區監委剛成立,就收了多封反映李新林橫行鄉里、煽動滋事的舉報信。

“這可能是一起典型的涉黑涉惡腐敗問題,必須嚴查!”面對眾多舉報反映,涵江區紀委監委在認真研判舉報材料後,立即抽調精幹力量組成調查組對李新林等人問題線索進行調查。

“調查初期,進展並不順利,李新林很不配合,對我們提出的問題要麼矢口否認,要麼閉口不談。”調查組人員說,調查工作一度陷入困境。

如何打破僵局?調查組人員轉變思路,決定兵分兩路,一方面精心設計調查方案、開展攻勢,另一方面緊鑼密鼓加大外圍調查取證力度。

隨著調查的逐步深入,李新林等6名村幹部的違紀違法事實浮出水面——

2013年2月

李厝村的部分海域因項目建設需要被涵江區人民政府依法徵用,李新林打著為村民謀福利的幌子,謊稱通過向上級領導“疏通關係”可以為村民爭取更多海域徵用補償款,誘騙群眾集資達上百萬元。

2016年2月

李新林假借找關係急需開支為由,向負責保管村民集資款的李國華騙取5萬元,用於歸還個人欠款。他還將集資款中的62.5萬元用於個人投資苗圃、購置小汽車等。

此外,李新林還利用職務便利,和其他5名村幹部一起操縱村務,不斷“啃食”村民利益,村民怨聲載道。

“李新林因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故意毀壞財物罪、行賄罪、詐騙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22萬元。”2018年8月17日,涵江區人民法院對以李新林為首的惡勢力犯罪團伙案件進行公開宣判。另外5名涉案村幹部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至二年。

把持村務的李新林被查處後,如何加強村級組織管理,激活一池春水,讓群眾有更多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涵江區紀委副書記、區監委副主任陳輝斌介紹:“我們向江口鎮等相關單位發出監察建議書,督促江口鎮黨委召開專題民主生活會,針對李厝村案件中暴露出的問題進行深刻反思,推動案後整改,完善村級各項制度,嚴格村級組織候選人資格審查,加強村幹部警示教育。”

2018年8月的村級組織換屆選舉中,該區紀委監委聯合區委組織部、區民政局等相關部門推動建立候選人聯審機制,加強對村“兩委”換屆選舉的資格審查和指導監督,從源頭把關,選好“當家人”。

如何解決上一屆遺留的各種問題?在鎮紀委的指導下,李厝村“兩委”決定從解決群眾最關心、最現實的財務“病灶”入手,嚴格按照“四議兩公開”工作法,即黨支部提議、村“兩委”商議、黨員大會審議及村民代表大會決議和決議、結果兩公開,亮項目、亮財務、亮政策,接受村民監督。

李厝村的自來水管道用了十幾年,經常斷水。針對村民反映強烈的飲水問題,在鎮紀委的監督下,村“兩委”嚴格按照“四議兩公開”程序,將飲水工程項目承包給某自來水廠。如今,村民都能喝上放心水、安全水。

“前段時間,村裡的飲水項目,我們也參與決議,且決議的結果也全公開,感覺自己又當回村裡的主人了。”提起村裡的飲水項目,70多歲的老大爺李永林感慨地說。

新聞多看點

7人獲刑!福建這個盤踞高鐵站的惡勢力團伙落入法網

橫行霸道,高鐵站竟被惡勢力盤踞

隨著鐵路建設的發展,越來越多的人選擇高效便捷的動車作為出行方式,這本來是好事一樁,然而有的人卻動起了歪心思。

在福建省三明北站,常年盤踞著一夥人。這些人每天頻繁出入車站,隨意攔截外地出租車,強行給外地出租車叫客配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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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司機對他們有不滿的情緒,輕則遭到謾罵,嚴重的還會被拳打腳踢。這夥人通過辱罵威脅,對司機進行敲詐勒索,收取配客費。

為了排擠競爭對手,他們還會做出僱傭外地社會人員,進行聚眾鬥毆等一系列違法犯罪行為。2018年2月,三明市沙縣公安局將這個七人團伙緝拿歸案。

欺行霸市,無辜司機遭毆打辱罵

法庭舉證質證階段,證人劉某出庭作證。劉某聲稱自己是一名外地司機,為了拉客,他不得不在三明北站給高潤泉等人交一人10元的配客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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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是次次都按照該團伙的要求交配客費,司機劉某還是在某個路口捱了一頓莫名其妙的打,而無端遭到辱罵更是家常便飯,為了生計,他只能一忍再忍。

多名證人的證言都表明,高潤泉一夥人,壟斷著三明北站,異地出租車的配客叫客都由他們管理,甚至連乘客的坐車費用都由他們規定。

審理結果

經沙縣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高某、許永某、姚某、李某、戚某、林某、許盛某形成的組織已具備一定的組織性,重要成員比較固定,且多次共同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對社會經濟秩序造成了一定的破壞,屬於惡勢力犯罪集團。高某等人分別獲刑九年至一年三個月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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