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院院長擔任審判長 二審宣判一起特大毒品犯罪案

要闻 | 四川省高院院长担任审判长 二审宣判一起特大毒品犯罪案

今天上午,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劉和恩、餘朝勇等13人販賣、運輸毒品案,進行二審公開宣判。劉和恩、餘朝勇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席建熊、盧鑫、莊勇、秋盧榮、蘇呷裡博、吉牛木魯則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餘5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至十五年不等刑罰。對劉和恩、餘朝勇的死刑刑事判決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該案由省高院院長、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大法官王樹江擔任審判長,並宣判 。

經二審審理查明,2015年9月, 劉和恩與王幫洪共謀從雲南邊境購買海洛因運輸回四川販賣,劉和恩邀約盧鑫、雷順浩參與毒品犯罪,餘朝勇受王幫洪邀約參加販賣運輸毒品。劉和恩、王幫洪、餘朝勇共謀後和盧鑫、雷順浩從四川省西昌市駕車前往雲南省昆明市,劉和恩墊資購買了用於毒品犯罪的車輛。劉和恩、王幫洪、餘朝勇等五人駕車前往流水村,劉和恩、王幫洪、餘朝勇與毒品上家取得聯繫,洽談購毒的具體事宜。五人返回西昌市後,餘朝勇邀約莊勇參與運輸毒品。數日後,六人再次駕車前往流水村欲購買毒品。劉和恩安排雷順浩沿途打探公安民警檢查情況,後因發覺沿途有公安民警設卡檢查,劉和恩等人此行未購買毒品,但仍按原計劃為下次販毒熟悉運輸路線。

2015年10月,劉和恩、餘朝勇、席建熊、陳大輝以及王幫洪、花子惹、康福銀等人共謀販賣運輸毒品。11月初,劉和恩與毒品上家聯繫後與餘朝勇、席建熊、陳大輝、王幫洪、花子惹、康福銀等人分別將毒資轉入毒品上家指定的銀行賬戶,共計56萬元。秋盧榮借給陳大輝購毒款1.7萬元。劉和恩負責毒品上家與餘朝勇等人的聯絡,餘朝勇、席建熊、莊勇和王幫洪、花子惹等人駕車前往流水村,從毒品上家處取得20餘塊海洛因後返回四川。盧鑫等人駕車接應。毒品運回西昌市後交由陳大輝保管。劉和恩、餘朝勇、席建熊等人將此次購買的海洛因運輸至成都市交由蘇呷裡博、吉牛木魯則販賣。劉和恩主持分配了所賺取的毒贓。

2016年1月,劉和恩、餘朝勇、席建熊和王幫洪、花子惹、康福銀等人在西昌市再次共謀販賣運輸毒品。席建熊邀約原審被告人沈俊參與運輸毒品。秋盧榮、唐正會、邱綠羽、原審被告人陳大輝知道劉和恩等人販賣毒品,為謀取非法利益,主動或受邀出資認購毒品。劉和恩前往昆明市,負責聯繫毒品上家,確定毒品交易的時間、地點、價格、數量等細節,將毒品上家提供的銀行賬號告知出資購買毒品的人員,劉和恩安排秋盧榮轉款42萬元認購12塊海洛因,餘朝勇出資49萬元並安排席建熊轉款認購14塊,席建熊出資17.5萬元認購5塊,上訴人盧鑫出資10.5萬元認購3塊,唐正會出資10.5萬元認購3塊,陳大輝出資7萬元認購2塊,邱綠羽出資3.2萬元認購1塊,秋盧榮還單獨出資3.8萬元認購1塊。餘朝勇、席建熊、沈俊、莊勇和王幫洪、花子惹、袁綜祥(批捕在逃)前往昆明市,劉和恩、餘朝勇等人購買了兩輛用於毒品犯罪的車輛。餘朝勇提供了10餘張手機卡,安排席建熊購買非智能手機,用於參與作案人員間的聯絡和逃避偵查。劉和恩在昆明市聯絡指揮,餘朝勇等七人前往流水村。餘朝勇與莊勇駕車前往接應地點,接收到毒品上家裝有海洛因的兩個揹包。餘朝勇安排王幫洪、花子惹、袁綜祥和沈俊、席建熊分別駕乘車輛在運毒車輛前方探路。餘朝勇、莊勇押運毒品,行駛至雲南省永德縣勐板鄉忙肺村尖山埡口鄉公路上時被擋獲,公安民警當場從餘朝勇、莊勇二人駕乘的車輛後排座一棕色揹包內查獲34塊海洛因疑似物,從另一軍綠色揹包內查獲36塊海洛因疑似物。經當面稱量,70塊海洛因疑似物淨重23505.6克。經鑑定,70塊疑似物中海洛因含量在50.30%至63.92%之間。隨後公安民警將沈俊、席建熊抓獲。

2016年1月8日,公安民警先後在西昌市、昆明市分別將秋盧榮、陳大輝、盧鑫、蘇呷裡博、吉牛木魯則、劉和恩、唐正會抓獲歸案。在陳大輝的帶領下,公安民警將邱綠羽抓獲。2016年2月23日,公安機關將雷順浩抓獲。

要闻 | 四川省高院院长担任审判长 二审宣判一起特大毒品犯罪案

四川高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劉和恩、餘朝勇、席建熊、盧鑫、莊勇、秋盧榮、唐正會、蘇呷裡博、吉牛木魯則、邱綠羽、陳大輝、沈俊、雷順浩為牟取非法利益,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制規定販賣運輸毒品。劉和恩、餘朝勇為主從雲南邊境購買海洛因運輸回四川販賣,作案三次,共販賣運輸海洛因90餘塊,現場查獲海洛因70塊23505.6克,席建熊、盧鑫受邀約參與販賣運輸毒品,四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蘇呷裡博、吉牛木魯則從劉和恩等人處接收海洛因並在成都市販賣,二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販賣毒品罪。秋盧榮、陳大輝、唐正會、邱綠羽籌資認購毒品,秋盧榮轉付收取毒資,陳大輝保管毒品,四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販賣毒品罪。莊勇、沈俊、雷順浩受邀約參與運輸毒品的行為均已構成運輸毒品罪。在本案販賣運輸毒品共同犯罪中,劉和恩、餘朝勇起組織、指揮作用,是主犯,依法應當按照其組織、指揮、參加的全部犯罪處罰,本案販賣運輸的毒品數量特別巨大,劉和恩、餘朝勇應當對全部毒品數量承擔罪責,二人的罪行均屬極其嚴重,應予嚴懲;席建熊、盧鑫、莊勇、沈俊、雷順浩在本案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是從犯,應當予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對蘇呷裡博、吉牛木魯則根據其販賣毒品的罪行和情節進行處罰;秋盧榮、陳大輝、唐正會、邱綠羽根據各自認購的毒品數量和參與程度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雷順浩系未成年人犯罪,具有坦白情節;陳大輝具有立功、坦白情節;盧鑫、莊勇、邱綠羽、沈俊具有坦白情節,依法予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四川高院審理後認為,對劉和恩、餘朝勇等10名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原審事實和定罪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依法予以維持。對席建熊、唐正會、邱綠羽3名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因原審未充分考慮到從犯、認罪態度等量刑情節,依法予以改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