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全責的交通肇事至人死亡,和過失殺人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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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涉及到“法條競合”的有關問題,我來簡單介紹一下。

首先介紹一下過失致人死亡罪和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構成要件。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沒有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因為疏忽大意或者過於自信,而不慎導致他人死亡的犯罪行為。所以,過失致人死亡罪,簡單說來就是因為一時大意而不小心造成他人死亡。


而交通肇事罪(致人死亡)是指在開車過程中因為沒有遵守交通規則,然後一不小心把其他人給撞死了。在本質上,交通肇事罪的行為人違反交規的主觀心態是疏忽大意或者過於自信,他認為自己應該可以避免發生交通事故,也不想把別人撞死。所以,交通肇事罪(致人死亡),簡單說來就是因為開車不小心,而把別人給撞死了。

分析到這裡,我想大家都會發現,其實交通肇事罪(致人死亡)也同樣符合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構成要件,其實是一種比較特殊和具體的過失致人死亡。在法律上,像這種兩種罪名屬於包涵與被包涵的關係,是一種一般性與特殊性的關係,叫做法條競合。當出現法條競合的情形時,一般適用“特殊法條優先於一般法條”的適用規則。

因此,交通肇事罪(致人死亡)是過失致人死亡罪的特殊法條,應當直接對行為人適用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而不再適用過失致人死亡罪了。


冰焰


交通肇事罪是過失致人死亡罪的一種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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