槐轩君说法丨“君子”之殴,动手的有责,动口的怎么也有责?

因为琐事,发生口角

不惜拔刀相见,引发血案

砍人的那位结局意料之中

被砍伤的那位怎么也要负责

咱也想知道,咱也想问清楚

槐轩君说法丨“君子”之殴,动手的有责,动口的怎么也有责?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28日,戴某与王某在浦江县人民东路东溪口的租房内,两人琐事,发生口角。后戴某租房厨房间左手拿了一把水果刀、右手拿了一把菜刀出来,用右手的菜刀朝王某左背部上方位置砍了一刀,造成了王某背部产生一个5cm左右的开口。而后王某就诊于浦江县人民医院以及浦江县中医院,在浦江县中医院住院11天,在两个医院共花费医药费 7272.78元。

槐轩君说法丨“君子”之殴,动手的有责,动口的怎么也有责?

浦江县公安局将事实调查清楚,于2018年3月28日对戴某进行了行政处罚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而后两人对赔偿事宜协商不一致,受害人向浦江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最终判决戴某承担90%的赔偿责任,王某自负10%的责任。

在本案中,动手的只有戴某一人,受伤的只有王某,为什么王某还需要承担10%的责任。

槐轩君说法丨“君子”之殴,动手的有责,动口的怎么也有责?

槐轩君说法

本案涉及了在打架斗殴事件中,如果双方都未构成刑事犯罪情况下,民事赔偿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在本案中,实际上受伤的只有王某一人,戴某因实施了伤害行为受到了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但并不代表王某自己不需要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那么在本案中,戴某实施人身损害的行为是因为双方之间因琐事产生了口角,产生口角双方都有责任,但动手的是戴某,戴某就需要承担主要责任 ,而王某责应自负次要责任,至于承担责任的比例,则是看双方的过错程度,对于这个比例,法官有自由裁量权。

因此,法院判决戴某承担90%的赔偿责任,王某自负10%的责任是十分合理的。

来源丨浦江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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