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校园纠纷、各执一词,人民调解来支招

校园纠纷、各执一词,人民调解来支招

【案例介绍】

朱某和许某是上海市某初级职业学校的学生。2019年2月,朱某在劳动课老师分配完工作离开教室后,趁老师不在教室的情况下,强行要求许某帮自己承担教室擦窗的职务,许某觉得自己个子矮小,不能完成这项任务,便与朱某发生了口角。几次争吵以后许某觉得朱某因为个子高大,有些恃强凌弱,便准备转生逃离班级,而朱某因为害怕许某因此告知老师便一路追逐出去,两人在学校走廊上继续奔跑。由于奔跑速度过快,路面情况不注意,许某撞倒在了教学楼的墙角处,额头撞破流血,老师即刻赶到现场,且在第一时间通知双方学生的监护人。在双方父母到场后,及时将受伤学生送到医院救治,伤口较大需要缝针,但许某监护人认为孩子还小,又是在额头明显处,怕日后造成孩子面部伤疤难以愈合,要求使用更为优质且昂贵的“粘贴快速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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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街道调委会调解员在接到学校、派出所转介过来案件后,通过多方了解,理清事情经过和争议原因。许某家长要求朱某承担所有的责任,而朱某家长对此表示不认同,调解过程中,朱某的父亲主张:朱某的行为是无意的,并非是故意的,且双方都有过错,所以只愿意承担50%费用。对于许某家庭提出的2万多元的赔偿金不予以认可。调解员耐心的和双方家长进一步沟通调解,从法律角度向双方家长阐述了未成年人民事责任如何承担的规定,并从孩子的学习氛围和同学感情等方面做双方家长的思想工作,劝导双方家长。起初双方家长均认为不是自己孩子的过错,不愿意赔偿。调解员引导各方换位思考,疏导当事人情绪,细致地寻找各方共同点,逐渐缩小各方在赔偿金额、履行期限等方面的分歧。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四个小时的调解,双方家长最终以12500元的赔偿数额达成了一致,并希望学校今后能够提高安全意识,从细节方面保障学生的安全。至此,一场校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相关法条】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即过失相抵规则。所以朱某和许某都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双方都是同一学校的学生,通过调解的方式不仅能化解矛盾,也能更好地对两个学生起到教育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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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此次事件中的受害者与加害者皆为学生,学校本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但是调解工作本着“法在先、人为本、重调处、情为牵”调解工作思路,在家长不追究的情况下,不追究学校的责任,同时希望增强学校的安全防范意识。

【人民调解员点评】

这是一起典型的校园案件纠纷,孩子是祖国的未来,社会的希望。作为人民调解员,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充分使用辩法析理的职责,维护公平正义,解决纠纷,化解矛盾,让家长和孩子正确认识自己的过错和责任,总结经验,吸取教训,约束自己的言行,才能达到解决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真正体现出教书育人,服务大局的宗旨,做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也从另一个角度教育和保护了学生,保证两个孩子均顺利再次融入正常的学习生活,这种以人为本的处理方式,无疑是对学生最好的教育和保护,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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