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產案件庭審進校園,2小時直播,共1273萬網友在線觀看

4月23日下午,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走進南京農業大學,公開開庭審理上訴人江蘇今世緣酒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南京某信息諮詢公司、某酒類平臺公司、某酒業公司、某酒廠

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通過“庭審進校園”,還原司法裁判的形成過程,把法官思考原汁原味展現在大庭廣眾之下。

本次庭審吸引了南京農業大學200多名師生到場旁聽,座無虛席。此外,庭審現場還通過南京中院官方微博、官方頭條號、龍虎網、揚子晚報、現代快報、紫金山新聞等進行了同步直播,截至18點,共1273萬網友在線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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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庭審開始前,南京農業大學與南京知識產權法庭舉行法學教育實踐基地合作共建簽約揭牌儀式,南京知識產權法庭庭長姚兵兵與南京農業大學校黨委副書記、校紀委書記盛邦躍共同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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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今世緣公司系“國緣”註冊商標專用權人,該商標於2010年10月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今世緣公司主張某信息諮詢公司等共4家公司生產、銷售被訴侵權白酒的行為侵害了其享有的“國緣”註冊商標專用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銷燬庫存、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0萬元及合理維權費用3萬元,被告某酒類平臺公司、某酒業公司、某酒廠刊登聲明、消除影響。

2019年1月14日,一審法院作出判決,判決某酒廠停止生產、某酒業公司停止銷售侵害涉案“國緣”商標產品的行為,分別賠償今世緣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8萬元、2萬元,並銷燬庫存;某信息諮詢公司、某酒類平臺公司停止銷售侵害涉案“國緣”商標產品的行為,並銷燬庫存;駁回今世緣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原告今世緣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南京中院。

庭審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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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3點,隨著莊嚴的法槌聲落下,庭審正式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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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在審判長周曄的組織下有序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質證、法庭辯論等環節依次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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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知識產權法庭庭長姚兵兵在第二演播室解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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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場座無虛席,同學們聽得聚精會神。

當庭宣判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一、撤銷一審判決;二、某酒廠、某酒業公司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侵害“國緣”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三、某信息諮詢公司、某酒類平臺公司立即停止銷售侵害“國緣”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四、某酒廠、某酒業公司賠償江蘇今世緣酒業股份有限公司經濟損失50萬元及為維權支出的合理費用1萬元,某信息諮詢公司、某酒類平臺公司對其中的20萬元承擔連帶責任。

對話法官

案件宣判後,小編採訪了本案的主審法官於佳虹

問:某酒廠、某酒業公司是否構成共同生產、銷售被訴侵權商品?

答:某酒廠、某酒業公司共同實施了生產、銷售被訴侵權商品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該種情形下,不以容易導致混淆為侵權構成要件。今世緣公司涉案的“國緣”商標的核定使用商品類別和被訴侵權商品屬於同一種商品。

一審中,某酒廠當庭認可被訴侵權白酒商品系其生產,某酒業公司亦認可被訴侵權白酒商品瓶身及包裝盒上標註的字樣代表酒業公司。兩公司以行為表示了其作為被訴侵權商品生產者、銷售者的地位,且兩公司不僅企業字號、各自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記載的住址相同,且某酒廠的法定代表人系某酒業公司的股東,兩公司為關聯公司。本案現有證據可以認定某酒廠與某酒業公司存在意思聯絡,共同實施了生產、銷售被訴侵權商品的行為。

問:某信息諮詢公司、某酒類平臺公司是否構成共同銷售被訴侵權商品?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連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本案中,某酒類平臺公司雖為網絡服務提供者,但在今世緣公司公證保全被訴侵權酒商品的全過程中,某酒類平臺公司始終以銷售者的形象展現在交易中。雖然某酒類平臺公司辯稱被訴侵權商品的實際銷售者為某信息諮詢公司,並在提交了其與某信息諮詢公司簽訂的兩份協議,協議中雙方對權利義務的劃分及侵犯第三方權益時的責任承擔進行了約定,但該約定不能對抗合同相對方之外的第三人,某酒類平臺公司不能依據該合同免除侵權責任。某信息諮詢公司、某酒類平臺公司共同實施了銷售被訴侵權商品的行為。

問:某信息諮詢公司、某酒類平臺公司主張的合法來源抗辯是否成立?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今世緣公司享有專用權的“國緣”註冊商標,經長期使用已享有一定的知名度。某信息諮詢公司、某酒類平臺公司作為專業酒類銷售公司,應當知道今世緣公司涉案“國緣”商標,其施以酒類商品經營者的通常注意義務,即能辨識其銷售的被訴侵權白酒商品及在網絡銷售頁面和機打單據上使用的涉案商品名稱侵犯了今世緣公司涉案“國緣”註冊商標專用權。故兩公司主張的合法來源抗辯不能成立。

問:如果侵權成立,四被上訴人應當承擔何種民事責任,生產者、銷售者責任如何劃分?

答:被上訴人某酒廠、某酒業公司未經合法授權實施了生產、銷售,某信息諮詢公司、某酒類平臺公司實施了銷售使用 “國緣”標識白酒商品的行為,侵害了上訴人今世緣公司涉案“國緣”註冊商標專用權,依法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關於賠償損失的數額,法院認為,今世緣公司以法定賠償作為計算賠償的方法可以採納,綜合考慮以下參考因素:1.今世緣公司涉案“國緣”商標的知名度;2.四被上訴人生產者和銷售者的身份;3.四被上訴人實施侵權行為的形式和範圍;4.被訴侵權產品的價格和合理利潤;5.四被上訴人的侵權情節、後果和主觀狀態。 今世緣公司還主張四被上訴人支付其為制止侵權支出的合理費用3萬元,但僅提供了總金額313.2元的購買被訴侵權白酒商品憑證。鑑於上訴人應當提供但未提供其主張的公證費、律師費實際支出證據,法院對其主張的公證費、律師費予以從低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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