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寧區人民法院對朱某敏等23人涉黑案件一審公開宣判

昆明信息港訊 記者薛江濤 通訊員普永梅2019年4月23日上午10時,昆明市晉寧區人民法院對朱某敏等23人涉黑案件一審公開宣判。

晋宁区人民法院对朱某敏等23人涉黑案件一审公开宣判

庭審現場。記者薛江濤/攝

被告人朱某敏長期從事賭博活動,自2014年以來,為在賭博活動中獲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朱某敏與高某等人逐漸形成了以親友、老鄉為紐帶的團伙組織。

2014年年底被告人朱某敏團伙在晉寧區昆陽北山村對楊某某開設的賭場實施搶劫獲得一定經濟支撐後,該組織快速發展壯大,形成了以朱某敏為組織者、領導者,被告人陳某勇、高某等人為骨幹成員,被告人王某勝等人為一般參加者的具有黑社會性質的犯罪集團。

2016年12月,高某因與朱某敏發生糾紛,朱某敏夥同陳某勇等人對高某實施毆打,之後被告人朱某敏安排陳某勇等人通知地下賣淫場所經營人,不準繼續交保護費給高某等人,並以此確立了自己在該組織中的強勢地位。

被告人朱某敏以安排其組織成員到賭場“上班”為由收取賭場保護費,以“黃、賭”所獲非法利益為該組織成員提供經濟支撐。其組織成員製作爆炸物、購買鋼管、刀具,多次在晉寧區域內實施搶劫、聚眾鬥毆、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等犯罪行為,造成一人重傷(二級)、五人輕傷、六人輕微傷的嚴重後果。

自2014年底以來,該組織通過暴力、滋擾、逞強爭霸等方式控制了昆陽地下賣淫場所、地下賭博場所保護費的收取,通過收取保護費、組織賣淫等手段非法獲利72萬餘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朱某敏為首的組織具備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五款規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徵、經濟特徵、行為特徵、危害特徵。公訴機關對各被告人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昆明市晉寧區人民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一審依法判決被告人朱某敏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搶劫罪、敲詐勒索罪、聚眾鬥毆罪、組織賣淫罪、容留賣淫罪、尋釁滋事罪、賭博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陳某勇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搶劫罪、敲詐勒索罪、聚眾鬥毆罪、故意傷害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三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五十萬元,罰金人民幣三十五萬元;其餘被告人分別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搶劫罪、敲詐勒索罪等,分別判處二十年到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社會各界群眾、新聞媒體及被告人親屬參加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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