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标34家企业保证金被没收,限制投标6个月!出让资质的小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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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原因:出让资质供他人投标

处罚时间:2019年4月19日

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

公示期:自2019年4月19日至2019年10月18日

近日,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通报:经安庆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调查认定,34家企业参与“安庆经开区罗冲工业园五条道路黑化改造工程(施工)”存在出让资质供他人投标的行为,也是导致这34家企业的投标保证金全部不予退还,各记不良行为记录一次,限制投标6个月的原因。



通报内容


一个标34家企业保证金被没收,限制投标6个月!出让资质的小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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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标34家企业保证金被没收,限制投标6个月!出让资质的小心了


项目编号:E3408000061000479001

项目名称:安庆经开区罗冲工业园五条道路黑化改造工程(施工)

标段编号:E3408000061000479001001

标段名称:安庆经开区罗冲工业园五条道路黑化改造工程施工

违规事项名称:出让资质供他人投标

违规类型:违法

违法违规说明:安庆经开区罗冲工业园五条道路黑化改造工程施工项目在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开评标时发现,部分投标企业商务标报价存在较控制价下浮异常以及分部分项报价呈现规律性差异等问题。经安庆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调查认定,安徽盛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34家企业存在出让资质供他人投标的行为。

通报部门: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处理文件号:庆公管〔2019〕76号

处罚执行部门: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投标人(供应商)及受让人(竞买人)不良行为记录与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11款之规定,以及该项目招标文件第34.5.4条之约定。

处理情况:已处理。

处罚结果:对出让资质供他人投标的安徽盛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34家企业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安徽盛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34家企业的投标保证金全部不予退还。

(二)对安徽盛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34家企业各记不良行为记录一次,并向社会公开披露。披露时间自2019 年4月19日至2019年10月18日。

限制时间:2019年04月19日~2019年10月18日


34家企业名单

1安徽创伟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安徽新锐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3安徽龙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4铜陵市安铜井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5安庆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6安庆市大湖开发总公司

7安徽祥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8安庆市水利水电勘测院有限公司

9合肥博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0合肥开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11安徽建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2安徽天益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13安徽均衡生态园林有限公司

14安徽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5安徽祥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6安徽禹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7安徽庄王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18合肥丰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19安徽润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安徽华一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21安徽振岳建设有限公司

22合肥环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3安徽安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24安徽思宇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5合肥江河建筑有限公司

26安徽俊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7安徽宏海园林景观有限公司

28安徽省冰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29安徽省宏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30安徽宏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31安徽省欣泰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32安徽宝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33安徽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34安徽盛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延伸阅读

所谓借用资质,就是没有资质或者资质等级不符合建设工程资质标准的企业或者个人,以有资质或者资质等级标准与承包工程相符的施工企业的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名义上的工程承包人并不实际组织施工,而是在收取一定数量管理费的前提下,将承揽的工程交由无资质或者资质等级低的企业或者个人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 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这是对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禁止性规定。

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常见情形包括:挂靠、联营、内部假承包、将包工头聘为承包人的项目经理等。无论是无资质企业和包工头,还是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企业和工人的建设单位,都会受到严厉惩罚。包工头或者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揽工程,被查到后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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