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駕駛求警察拘留?同意!

无证驾驶求警察拘留?同意!

因無證駕駛機動車

女子被罰款五百元

並處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

您可別覺得警察是小題大做,有意針對誰,事實上,小編甚至覺得這個處罰明顯偏輕!借當事人閆某的現身說法,希望那些“暴脾氣”引以為戒,可別“口不擇言”、“口無遮攔”、“禍從口出”。

4月21日,芒棒派出所與龍江交警中隊聯合在上香線19KM+300M處開展三車治理專項行動,15時45分許,民警對閆某駕駛的摩托車進行檢查,因閆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民警向其開具扣留車輛的強制措施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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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間,閆某打電話向自己的家人訴說此事,稱自己被“狗”堵著了,要罰款。言語間,多次稱執勤民警為“狗”。民警上前對閆某行為進行糾正,並向其告知: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民警正常執法,不應受到侮辱。閆某則對民警叫嚷“我無證駕駛怎麼了,不就是罰款,有種你們幫我拘留了”。

在閆某的“強烈要求下”,公安機關對其作出罰款五百,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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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問題來了:上述罰款拘留是閆某違反交通管理“求仁得仁”的結果,但其公然侮辱正在執勤的人民警察的行為是否應得到追究?

妨礙民警執行職務

相關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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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

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五條規定:

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

表現形式

什麼樣的行為是妨礙民警執行職務行為呢?

妨礙民警執行職務違法犯罪行為形式表現多樣,大體可以分為三個方面:

1言語方面

一是侮辱謾罵。對民警的執法形象或個人人格進行辱罵、詛咒;

二是威脅恐嚇。對民警進行言語上的挑釁,威脅民警自身或家人的人身安全;

三是栽贓誣陷。以莫須有的名義挑撥是非,引起不明真相的群眾或媒體誤解。

2肢體方面

一是物理阻礙。通過用肢體攔、擋、堵、截等行為阻礙民警執行公務,使得民警不能接近或帶走被執法對象;

二是肢體衝突。使用肢體上的推、拉、扯、拽等行為干擾民警執行公務,不以造成警察傷亡為目的,而是為了使被執法對象掙脫被控制或管制狀態;

三是暴力抗法。以打、砸、搶、殺等措施對抗民警執行公務,造成民警傷亡失去戰鬥力,最終達到脫離被控制或管制狀態的目的。

3其它方面

表現為以凌弱、無辜自居嚷鬧,或以自傷、自殺威脅,拒絕民警執行公務,引起群眾圍觀、起鬨,造成執法現場混亂。

人民警察是國家法律的捍衛者和執行者,公然侮辱謾罵人民警察是對人民警察的挑釁,是對民警執法權威的藐視,是對國家法律的褻瀆,必然要受法律的懲處。 人民警察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如果認為民警在執法過程中存在問題,可以通過合法的途徑表達自己的訴求。上述案例中不理智的行為是對法律權威的挑戰,不僅不能解決問題,而且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所以,請嚴守法律底線,遇事保持克制,切勿衝動,圖一時之快,逞一時之能而身陷囹圄,後悔莫及,和諧的警民關係需要大家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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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交警大隊

審核:張兆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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