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求警察拘留?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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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无证驾驶机动车

女子被罚款五百元

并处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您可别觉得警察是小题大做,有意针对谁,事实上,小编甚至觉得这个处罚明显偏轻!借当事人闫某的现身说法,希望那些“暴脾气”引以为戒,可别“口不择言”、“口无遮拦”、“祸从口出”。

4月21日,芒棒派出所与龙江交警中队联合在上香线19KM+300M处开展三车治理专项行动,15时45分许,民警对闫某驾驶的摩托车进行检查,因闫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民警向其开具扣留车辆的强制措施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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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闫某打电话向自己的家人诉说此事,称自己被“狗”堵着了,要罚款。言语间,多次称执勤民警为“狗”。民警上前对闫某行为进行纠正,并向其告知: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民警正常执法,不应受到侮辱。闫某则对民警叫嚷“我无证驾驶怎么了,不就是罚款,有种你们帮我拘留了”。

在闫某的“强烈要求下”,公安机关对其作出罚款五百,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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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问题来了:上述罚款拘留是闫某违反交通管理“求仁得仁”的结果,但其公然侮辱正在执勤的人民警察的行为是否应得到追究?

妨碍民警执行职务

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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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五条规定: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表现形式

什么样的行为是妨碍民警执行职务行为呢?

妨碍民警执行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形式表现多样,大体可以分为三个方面:

1言语方面

一是侮辱谩骂。对民警的执法形象或个人人格进行辱骂、诅咒;

二是威胁恐吓。对民警进行言语上的挑衅,威胁民警自身或家人的人身安全;

三是栽赃诬陷。以莫须有的名义挑拨是非,引起不明真相的群众或媒体误解。

2肢体方面

一是物理阻碍。通过用肢体拦、挡、堵、截等行为阻碍民警执行公务,使得民警不能接近或带走被执法对象;

二是肢体冲突。使用肢体上的推、拉、扯、拽等行为干扰民警执行公务,不以造成警察伤亡为目的,而是为了使被执法对象挣脱被控制或管制状态;

三是暴力抗法。以打、砸、抢、杀等措施对抗民警执行公务,造成民警伤亡失去战斗力,最终达到脱离被控制或管制状态的目的。

3其它方面

表现为以凌弱、无辜自居嚷闹,或以自伤、自杀威胁,拒绝民警执行公务,引起群众围观、起哄,造成执法现场混乱。

人民警察是国家法律的捍卫者和执行者,公然侮辱谩骂人民警察是对人民警察的挑衅,是对民警执法权威的藐视,是对国家法律的亵渎,必然要受法律的惩处。 人民警察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如果认为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存在问题,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表达自己的诉求。上述案例中不理智的行为是对法律权威的挑战,不仅不能解决问题,而且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所以,请严守法律底线,遇事保持克制,切勿冲动,图一时之快,逞一时之能而身陷囹圄,后悔莫及,和谐的警民关系需要大家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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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交警大队

审核:张兆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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