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对夫妇捕杀野鸟,被“罚”1800小时义务劳动,参加巡护拆鸟网、林业养护, 你怎么看?

约翰逊Magic


这是一个极具警示意义的真实案例,从整个事件的发生,到最后的判决,以及执行情况来看,于法、于情、于理都把控的非常好,既惩罚了当事人,又教育了更多有这种扑杀鸟类念想的朋友,可谓合法合情合理!

事件回放

根据相关报道,崇明区港沿镇鲁玙村的村民沈某与妻子陈某,在2018年7至9月期间,在本镇及堡镇,采用投放掺杂毒药的面粉,毒杀珠颈斑鸠、山斑鸠、喜鹊及其他国家明令保护的“三有动物”1673只,负责办理此案的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在案件调查中发现沈某、陈某家庭经济条件较差,但二人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经专家评估及建议,先后与崇明区港沿镇政府以及当事人磋商,确定了以经济赔偿结合劳役代偿来替代生态修复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模式,最终,沈某、陈某向港沿镇政府缴纳8万元赔偿金(3万元)和保证金(5万元),参加巡护、拆鸟网、林业及生态养护、河道保洁等公益服务2年,累计1800小时,沈某被判有期徒刑7个月,其妻陈某被判缓刑,夫妻二人均未上诉。

警示作用

鸟类是自然界动物群体中重要组成部分,是整个生态圈不可或缺的环节,人类有责任和义务保护鸟类,保护生物多样性,共同构筑和谐、稳定、良性循环的生物圈,为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提供更为广阔的空间。

针对非法猎捕国家、地方一级、二级保护的野生动物,包括有益的、有经济价值的、有科学研究价值的(简称“三有”)动物,历来严厉打击,其中非法猎捕国家一级、二级野生动物的,有可能被刑事立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此案,沈某与陈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鉴于其家庭困难,能够深刻认识到捕杀鸟类行为的危害性,并积极配合调查,接受多方磋商,并具有劳动能力,检察机关从遏制违法犯罪,警示教育后人,修复改善生态环境出发,做出上述判决,合法合情合理,值得点赞!也敬请各位朋友广为转发,引以为戒,不要因一念之差,伤害鸟类触犯法律,也给自己和家庭带来不幸和伤害。


基层林业


鸟类是大自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类的朋友,是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鸟类不仅对人类经济建设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人类的发展,自然生态遭到严重破坏,人类与动物们已经感受到了生态环境的严重性我参与过两次全国野生动物调查,发现现在的野生动物种类包括鸟类也在减少,所以说我们要大力保护野生动物,构建和谐共生的大自然。






杨雷飞1


处罚太轻,因为现在人们的意识不强化,要增强保护鸟类意识,鸟类灭绝了人类还会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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