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夫妻檔“租”工友醫保卡開藥賤賣 牟利近45萬元

以案釋法:夫妻檔“租”工友醫保卡開藥賤賣 牟利近45萬元

基本案情

宋某、姜某是北京的一對夫妻,丈夫姜某曾在北京一家能源公司工作,受過工傷,領到了工傷證。而姜某也認識不少持有工傷證的前同事。去年10月左右,宋某、姜某以借用證件取藥,並每月支付1500元使用費為由,從孫某、許某、陳某、黃某等4位工友處借得工傷證、醫保卡。夫妻倆冒用他們的社保證件,在北京多家大醫院多次看病,開出醫保全額報銷藥品後,將這些藥品在醫院門口、公交站等處,以原價的四分之一到三分之一出售,低價轉賣牟利,共騙取工傷保險基金446378.61元。

法律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本案中,宋某、姜某冒用社保證件購買藥品,已構成詐騙罪。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等規定,工傷職工醫治受傷部位或職業病時,醫藥費用由工傷保險全額支付。本案中,宋某、姜某開出全額報銷藥後再行轉賣,對購買和轉賣行為有清晰的部署和規劃,對行為後果有明確的認識,主觀上具有詐騙的故意。我國刑法規定詐騙罪並不限於騙取有體物,還包括騙取無形物與財產性利益。宋某、姜某具有非法佔有的故意,其行為的後果使工傷保險基金遭受了446378.61元的損失,已嚴重損害了國家利益,其行為完全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以案釋法:夫妻檔“租”工友醫保卡開藥賤賣 牟利近45萬元

孫某、許某、陳某、黃某明知宋某夫妻借用社保卡用以謀求非法利益,仍將社保卡出借給其使用且收取費用,其行為構成了對主犯的幫助行為,為主犯提供了詐騙工具,構成了詐騙罪的幫助犯。

工傷保險不是公民用於個人非法牟利的工具,工傷保險的作用在於保障工傷職工的醫療以及醫療期間的生活;傷殘撫卹和遺屬撫卹,在一定程度上解除職工的後顧之憂。工傷待遇優厚於其他保險待遇,既體現了工傷補償,也體現了國家和生產單位對職工奉獻精神的尊重。同理,公民也應當珍視國家利益,合理合法的使用工傷保險制度提供的救濟。 絕不能利用社會福利制度行違法之事。

律金剛提示

1、公民應當知法守法,法律權威不可侵犯。

2、國家完善社會保障制度,設立工傷保險基金的目的在於更好地保障公民權益,公民應當珍視國家利益。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