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夫妻档“租”工友医保卡开药贱卖 牟利近45万元

以案释法:夫妻档“租”工友医保卡开药贱卖 牟利近45万元

基本案情

宋某、姜某是北京的一对夫妻,丈夫姜某曾在北京一家能源公司工作,受过工伤,领到了工伤证。而姜某也认识不少持有工伤证的前同事。去年10月左右,宋某、姜某以借用证件取药,并每月支付1500元使用费为由,从孙某、许某、陈某、黄某等4位工友处借得工伤证、医保卡。夫妻俩冒用他们的社保证件,在北京多家大医院多次看病,开出医保全额报销药品后,将这些药品在医院门口、公交站等处,以原价的四分之一到三分之一出售,低价转卖牟利,共骗取工伤保险基金446378.61元。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宋某、姜某冒用社保证件购买药品,已构成诈骗罪。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工伤职工医治受伤部位或职业病时,医药费用由工伤保险全额支付。本案中,宋某、姜某开出全额报销药后再行转卖,对购买和转卖行为有清晰的部署和规划,对行为后果有明确的认识,主观上具有诈骗的故意。我国刑法规定诈骗罪并不限于骗取有体物,还包括骗取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宋某、姜某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其行为的后果使工伤保险基金遭受了446378.61元的损失,已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其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以案释法:夫妻档“租”工友医保卡开药贱卖 牟利近45万元

孙某、许某、陈某、黄某明知宋某夫妻借用社保卡用以谋求非法利益,仍将社保卡出借给其使用且收取费用,其行为构成了对主犯的帮助行为,为主犯提供了诈骗工具,构成了诈骗罪的帮助犯。

工伤保险不是公民用于个人非法牟利的工具,工伤保险的作用在于保障工伤职工的医疗以及医疗期间的生活;伤残抚恤和遗属抚恤,在一定程度上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工伤待遇优厚于其他保险待遇,既体现了工伤补偿,也体现了国家和生产单位对职工奉献精神的尊重。同理,公民也应当珍视国家利益,合理合法的使用工伤保险制度提供的救济。 绝不能利用社会福利制度行违法之事。

律金刚提示

1、公民应当知法守法,法律权威不可侵犯。

2、国家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设立工伤保险基金的目的在于更好地保障公民权益,公民应当珍视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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