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東長期獨斷專行,受欺壓的小股東巧妙維權

案情簡介:

某有限責任公司有三名股東分別是:法定代表人即控股股東田某出資比例為70.3%,馬某、張某出資比例各自均為14.85%。田某對公司經營管理獨斷專行,公司淪為其一人公司,並已持續三年無法召開股東會,該公司所有重大投資行為及財務會計報告等從未經股東會表決通過,二小股東無法染指公司經營管理,股東權長期無法行使,非常擔心田某利用公司做違法的事。

委託筆者為其代理律師後,先後提起股東知情權糾紛、解散公司糾紛兩個訴訟,歷經兩年多,最終成功解散該公司,維護了小股東的合法權益。

大股東長期獨斷專行,受欺壓的小股東巧妙維權

辦案思路:

一、小股東可通過行使股東知情權監督公司經營,對抗大股東。

依照《公司法》第33條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有權查閱、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查閱會計賬簿。

行使知情權的程序是:股東應當先向公司提出書面申請,說明目的,公司拒絕提供查閱、複製上述材料,股東才可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公司提供查閱、複製上述材料。

股東可以瞭解公司經營管理情況,若發現會計賬簿有問題,還可以請求專業審計人員代為查閱,則涉嫌挪用資金、職務侵佔、抽逃出資、逃稅等違法犯罪行為的,都可能直接原形畢露。

本案小股東向公司提出知情權請求並說明目的是分紅,卻遭田某及公司無理拒絕,遂訴至法院經審理判決支持了除查閱會計賬簿以外的其他合理請求。

小股東申請強制執行後得知:公司已經持續三年以上沒有召開股東會、沒有形成任何股東會決議、公司歷年來財務會計報告及重大投資等都沒有經股東會表決通過,經筆者建議直接提起解散該公司訴訟。

大股東長期獨斷專行,受欺壓的小股東巧妙維權

二、小股東四兩撥千斤起訴解散公司,大股東無法繼續侵害小股東利益。

《公司法》第182條明確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持續多年虧損;被告已連續三年無法召開股東會,公司經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等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大股東長期獨斷專行,受欺壓的小股東巧妙維權

1、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決策、治理陷入僵局,內部管理有嚴重障礙。

根據本案該公司章程規定,每六個月必須召開一次股東會,重大投資、財務會計報告等必須由股東會表決通過。但事實是多年來公司沒有與此有關的任何股東會決議,已經三年多沒有召開過一次股東會。小股東與大股東多年不聯繫、不見面,股東會機制失靈,無法就公司經營管理進行決策,股東會內部機制形同虛設,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決策,使公司陷入無法正常運作甚至癱瘓的狀態。

2、小股東投資公司的目的無法實現,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公司僵局長期無法解決。

該公司由大股東一人決策、經營、管理,小股東對公司經營狀況、經營決策、員工情況、實際經營地址等均一無所知,毫無股東權利可言。

3、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小股東利益受損。

通過行使股東知情權,小股東獲得的財務會計報告顯示:該公司購買的兩套房產沒有列入固定資產、連續四年虧損、每年高額管理費支出與找不到公司實際在哪經營的事實嚴重不符。

通過筆者盡職調查發現:大股東幾年前成為與公司經營範圍一致的江蘇某公司寧夏分公司的負責人,導致這兩家公司人員、財務等混同。

大股東長期獨斷專行,受欺壓的小股東巧妙維權

審理結果:

最終,經筆者調查取證、設計上述辦案思路,法院查明事實後採納了筆者代理意見,依法判決解散該公司,此後小股東將通過公司清算徹底解決股東權受損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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