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黑除惡】 69人被判刑!

來源:珠海、佛山、清遠法院 轉自: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特別提示:凡本號註明“來源”或“轉自”的作品均轉載自媒體,版權歸原作者及原出處所有。所分享內容為作者個人觀點,僅供讀者學習參考,不代表本號觀點,如有異議,請聯繫刪除。 

近日,全省法院公開宣判一批涉黑涉惡案件,操縱賭場、暴力插手民間借貸、持械群毆、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等涉黑涉惡犯罪依法受到嚴懲,69人被判刑!

【掃黑除惡】 69人被判刑!

“賭霸”持槍搶佔賭場

暴力插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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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操縱、經營“黃賭毒”等違法犯罪活動的黑惡勢力
  • 插手民間糾紛,充當“地下執法隊”的黑惡勢力

4月15日,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李慶根等28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聚眾鬥毆、非法持有槍支、開設賭場、故意傷害、敲詐勒索、非法拘禁、強迫交易、尋釁滋事案進行二審公開宣判,依法改判上訴人李慶根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全部個人財產;改判上訴人梁志偉有期徒刑五年四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八萬元、罰金人民幣三千元;維持原審對其餘26人的定罪量刑。

【掃黑除惡】 69人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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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查明,2008年,被告人李慶根刑滿釋放後,先後糾集他人在佛山市南海區西樵鎮凰崗村等地為非作惡,不定期在村祠堂、士多店等地開設賭局聚賭,抽水漁利,獲取非法利益。李慶根網羅了一批刑滿釋放、社會閒散人員,逐漸形成了以其為組織者和領導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2009年底,李慶根眼紅陳某等人在某村魚塘邊開設賭檔,預謀搶奪該賭檔。陳某懾於李慶根黑惡團伙的勢力,提出共同經營,均分利益,遭到李慶根拒絕。為搶佔賭檔地盤,圈定勢力範圍,李慶根糾集多名組織成員持槍、持刀在魚塘邊與陳某糾集的人員進行械鬥,導致多人受傷,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該組織多次暴力插手民間借貸糾紛,其通過限制人身自由、恐嚇、威脅等手段替他人催收債款,從中獲得高額報酬。2017年,債權人何某找李慶根等人幫忙向麥某追收欠款。李慶根等人恐嚇威脅麥某還錢,強迫麥某以名牌手錶、寶馬汽車抵債,期間麥某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長達27個小時。事後,李慶根等人收取何某10萬元佣金。

同年,李慶根糾集100多人在佛山市高明區灣仔漁村聚集,向某酒店“曬馬”擺場示威,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西樵派出所緊急集合340餘名警力準備制止即將發生的鬥毆事件,雙方最後放棄鬥毆。

為方便實施上述違法犯罪活動,該組織還持有以火藥為動力發射彈丸的制式12號獵槍一支,大砍刀等管制刀具一大批。

1月22日,佛山南海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鬥毆罪、非法持有槍支罪、開設賭場罪、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強迫交易罪,判處被告人李慶根有期徒刑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全部個人財產;其餘27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四個月至六個月不等,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或罰金。一審宣判後,李慶根等13名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訴。佛山中院受理此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其後,潘志賢等11人申請撤回上訴,佛山中院裁定準許撤訴。

佛山中院終審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因上訴人李慶根、梁志偉在二審階段具有立功情節,依法對二人的量刑予以改判,遂作出上述判決。

涉惡團伙為非作惡

持械聚眾群毆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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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插手民間糾紛,充當“地下執法隊”的黑惡勢力

4月15日,清遠市清城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宣判了一起惡勢力犯罪團伙案件,被告人譚某軍因犯聚眾鬥毆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數罪併罰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被告人劉某彬、黃某成因犯聚眾鬥毆罪、故意傷害罪,數罪併罰均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八個月;被告人黃某泳、黃某永因犯聚眾鬥毆罪,均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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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以來,被告人黃某泳、譚某軍、劉某彬、黃某成等人經常糾集在一起,逐漸形成了惡勢力犯罪團伙。該團伙在清城區轄區內為非作惡,多次實施了故意傷害、非法拘禁、聚眾鬥毆等違法犯罪行為,擾亂了當地的經濟、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影響。

2017年8月9日晚上,陳某財(另案處理,已起訴)糾集被告人譚某軍、劉某彬、黃某成、丘某輝(另案處理)等十多名男子到飛來湖某休閒吧,對被害人陳某榮及潘某華進行毆打,造成被害人潘某華輕傷。隨後陳某財指使丘某輝、譚某軍等人駕駛小車挾持陳某榮離開該休閒吧,先後將陳某榮非法拘禁於清城區白廟高鐵橋底、高田某農莊以及陳某財爺爺住處等地直至2017年8月10日陳某榮交納8000元后,才將其釋放。

2017年9月6日凌晨,陳某飛(另案處理)因在清城區小市某酒吧裡與被害人羅某庭、成某文等人發生糾紛,遂糾集譚某軍、劉某彬、黃某成等人手持砍刀和鐵棍對被害人進行毆打,造成被害人羅某庭、成某文輕傷。

2018年2月22日凌晨,被告人黃某永與曾某龍等人發生摩擦,黃某永遂電話通知被告人黃某泳,黃某泳糾集譚某軍、陳某飛、劉某彬、黃某成等人持刀棍對曾某龍、曾某亮等人進行毆打,造成被害人曾某銘、曾某倫、曾某文、曾某亮等4人輕傷。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譚某軍無視國家法律,在公共場所持械聚眾鬥毆;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二人輕傷;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其行為構成聚眾鬥毆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劉某彬、黃某成無視國家法律,在公共場所持械聚眾鬥毆;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二人輕傷,其行為構成聚眾鬥毆罪、故意傷害罪。被告人黃某泳、黃某永無視國家法律,在公共場所持械聚眾鬥毆,其行為構成聚眾鬥毆罪。鑑於被告人譚某軍、劉某彬、黃某成的家屬向被害人作出賠償,可對被告人譚某軍、劉某彬、黃某成所犯故意傷害罪酌情從輕處罰。

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及悔罪表現,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煽動暴力阻撓清拆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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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徵地、租地、拆遷、工程項目建設等過程中煽動鬧事的黑惡勢力;
  • 在建築工程等行業、領域,強攬工程、惡意競標等黑惡勢力。

4月15日,珠海市斗門區人民法院宣判兩起涉惡犯罪案件,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梁某耀等27人有期徒刑四年至一年;以尋釁滋事罪、串通投標罪判處鄺某奇等9人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至一年三個月,並處罰金。

【掃黑除惡】 69人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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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查明,2016年8月,被告人梁某贊、梁某維、梁某文得知原乾務糖廠已賣給某地產公司並準備清拆後,組織被告人梁某耀等人,以乾務鎮舊糖廠土地爭議尚未解決為由,多次召集村民召開村民大會,煽動村民阻撓糖廠清拆。2016年8月至2017年12月底,被告人梁某耀等人多次在清拆工程現場煽動100多名村民以衝撞現場防護欄、堵塞工地進出口、阻撓施工人員及設備進出等方式,阻撓施工隊對工地內建築物進行清拆,造成租賃鉤機費用、拆遷工人工資費用、安保費用、合同賠償金等損失105萬餘元。另被告人梁某耀在明知村民到乾務鎮人民政府鬧事的情況下,放任被告人張某逵、梁某仲糾集100多名村民,以堵塞乾務鎮人民政府主要通道、衝撞鎮政府正門伸縮閘門和安保人員、敲打餐具、喊口號、圍堵鎮政府領導幹部等形式要求歸還乾務農場土地,多次聚眾擾亂乾務鎮人民政府的工作秩序,致鎮政府工作無法正常開展,造成鎮政府損失和額外支出合計33萬餘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梁某耀等27人多次阻撓清拆並聚眾擾亂鎮政府工作秩序,情節嚴重,造成嚴重損失,其行為已構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其中,被告人梁某耀等5名被告人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多次實施違法犯罪行為,在鎮內造成重大影響,擾亂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影響,屬於惡勢力犯罪團伙。最終,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掃黑除惡】 69人被判刑!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鄺某奇以其開設的盈利典當行為犯罪集團據點,糾集了鄺某威、鄺某龍、趙某安等人,在斗門區域內多次有組織地實施串通投標、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擾亂了斗門鎮周邊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2017年12月,被告人鄺某奇以鄺某威等人的名義參與斗門區斗門鎮小濠衝村散殼圍334.7畝土地的公開招標,共取得4份標書。2018年1月22日下午,被告人鄺某奇在盈利典當行與趙某平、李某華等其他投標人商議圍標事宜,但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第二天上午在投標現場,鄺某奇、趙某平、李某華等人繼續就圍標事宜進行商議但仍未談成,最後本次投標因超時被取消。流標後,被告人鄺某奇授意鄺某龍、鄺某威、趙某安等3名被告人持滅火器、木棍、道具槍等工具對李某華一方的人員進行追打,後在公安民警趕到現場前逃離。

此外,2017年11月,鄺某奇因車頭燈照射問題與趙某華等8名被告人一起毆打被害人莫某聰,致其輕傷二級。事後,鄺某奇等5名被告人賠償了被害人損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

法院經審理認為,鄺某奇等人與其他投標人串通投標報價,情節嚴重,在公共場所持兇器追逐他人,隨意毆打他人,致一人輕傷,情節惡劣,其行為構成串通投標罪、尋釁滋事罪。鄺某奇等人犯罪組織形成後,在斗門區域內多次實施串通投標、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幾次犯罪活動基本由鄺某奇引起或糾集指揮,被告人鄺某威、鄺某龍、趙某安等3人為較為固定的參與者,在經濟和人身上依附於鄺某奇並按其安排行事,組織結構較為嚴密,該組織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在當地產生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應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集團,予以從嚴懲處,遂依法做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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