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師意見:
1、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返聘人員和單位之間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即沒有認定工傷的可能性;
2、沒有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返聘人員和單位之間可按勞動關係處理,即有認定工傷的可能性;
二、法律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7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勞務關係處理。
2、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17條“用人單位招用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係可按勞動關係處理”。
3、《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已經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適用本條例。
前款規定的勞動者受聘到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傷害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參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有關費用。雙方對損害賠償存在爭議的,可以依法通過民事訴訟方式解決。
三:總結
1、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返聘人員因工受傷直接依據《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人身損害司法解釋》、《侵權責任法》,根據過錯原則主張損害賠償;
2、沒有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返聘人員和單位之間可以依據《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人身損害司法解釋》、《侵權責任法》,根據過錯原則主張損害賠償;亦可以參照工傷保險待遇標準要求單位支付有關費用。至於按人身損害標準還是按工傷保險待遇主張損害賠償,須要勞動者自身權衡利弊,看哪種賠償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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