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怎樣確定管轄法院?

一、律師意見:

1、經常有當事人諮詢離婚案件管轄法院的問題,尤其是內陸地區的夫妻離婚問題,因為夫妻二人都在外地打工,想離婚,又不想回老家離婚,嫌太遠,沒時間和精力去處理,所以管轄法院的確定比較麻煩。

2、離婚案件管轄法院的確定說難也很難,說簡單也比較簡單,說簡單是被告住所地(戶籍所在地)的法院一般都有管轄權,原告直接去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離婚一般問題不大,說難是因為很多被告並沒有在住所地居住和工作,尤其是雙方分居後,甚至連原告都不清楚被告居住在哪裡,這種情況下,原告直接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被告收到法院的應訴資料後,又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其沒在住所地居住了,其經常居住地在另外一個地方,故認為住所地法院沒有管轄權,這樣就造成了原告的訴累。

3、離婚案件的管轄法院問題按步驟作出如下考慮:

第一、在一方不同意離婚或者聯繫不到對方的情況下,在不考慮精力、成本的前提下,去被告戶籍地法院起訴一般是可以的,對方也不一定提出管轄權異議,尤其是沒有委託律師的情況下;

第二、若原告有證據證明被告經常居住地與被告住所地不是同一個地方,則選擇去被告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在司法實踐中,原告是比較難掌握到證明被告經常居住地的證據,目前很多居委會或村委會都不會幫原告開具被告的《居住情況證明》;

第三、若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外一方起訴離婚,可以在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若夫妻雙方都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案件,則由被告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若被告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居住地法院管轄,這三種情況,都是舉證比較難,很難證明雙方的居住情況,自己的居住情況相對比較容易證明,但對方的就比較難證明,可操作性很低。

第四、另外還有一些特殊的管轄規定,例如被告被監禁的話,則可以去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訴離婚,若被告被監禁一年以上的,則只能去被告監禁地法院起訴離婚。

二、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1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2條規定:“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8條規定:“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者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者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者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轄。”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2條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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