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是“先過戶”還是“先付錢”?

買房是“先過戶”還是“先付錢”?

【基本案情】

2016年2月,李阿姨為了置換到離兒子家近一點的小區和劉先生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雙方約定房屋價款160萬元,分兩筆支付,首付款90萬元於簽訂買賣合同當日支付,餘款70萬元僅約定於過戶送件當日支付。

合同簽訂後,李阿姨如期支付了首付款90萬元,然而在李阿姨要求劉先生配合其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時,劉先生卻以李阿姨未支付餘款70萬為由拒絕過戶,李阿姨認為劉先生應該先配合辦理過戶送件手續,之後再支付餘款,雙方無法協商一致,李阿姨遂訴至法院要求劉先生繼續履行合同,配合辦理產權過戶手續。

【法院判決】

庭審中,劉先生提起反訴,以李阿姨未按約支付餘款為由要求解除合同。李阿姨稱不是其有意拖延不支付餘款,是因為辦理過戶之前需要劉先生配合進行審稅,房產中介幾次通知劉先生,劉先生均不予理睬,李阿姨未在過戶送件之前支付餘款也是出於保護自身利益的目的。劉先生則擔心李阿姨不具備付款能力,如果先辦理過戶送件手續,其自身存在交易風險。為證明自身具備付款能力,李阿姨將餘款70萬元交至法院保管。

法院審結該案,判決劉先生協助李阿姨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

【律師解答】

問:為什麼法院要求劉先生辦理過戶手續?

答:本案中,買賣合同僅約定過戶送件當日支付餘款70萬,但未明確該日送件和付款的先後履行順序,故李阿姨和劉先生均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即在劉先生未履行過戶送件的義務前,李阿姨有拒絕先付款的權利,在李阿姨未履行付款的義務前,劉先生也有拒絕過戶送件的權利。然而本著保護交易的原則,鑑於李阿姨已經將餘款70萬元交至法院保管,法院據此判決劉先生應繼續履行買賣合同,配合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並駁回了劉先生的反訴請求。

提醒:在房屋買賣合同中關於房款支付和過戶送件不僅要約定具體的履行時間和期限,還應當對於兩者之間的先後履行順序予以明確,以免在實際交易過程中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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