賈康等:《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研究》連載系列之四

賈康等:《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研究》連載系列之四

第五章 國民收入第三次分配分析及優化建議

縮小中國社會增大的貧富差距所需要的國民收入分配體系改革,包括髮揮好第三次分配的作用。國民收入分配體系中的第一次分配和第二次分配分別是在市場機制主導下和政府主導下進行的,第一次分配強調效率優先,帶來收入分配差距和貧富差距拉大在所難免;第二次分配雖然對第一次分配後的差距進行了調整,但仍然難以達到充分合理的境界。現代社會治理十分注重已有多國實踐經驗和正面案例積累的第三次分配,是以倫理道德為驅動力,以社會公益慈善、志願者組織自治式機制,在法治化環境中奉行“道德原則”,依靠“精神力量”,對市場機制和政府機制調控不到的地方進行有益的補充和完善,成為調節優化社會收入分配的重要機制。

一、第三次分配的內涵和特徵

從概念層面的嚴格意義上來講,國外經濟學文獻中沒有對“第三次分配”做出特別的強調,但美國等經濟體中被稱為“第三部門”的社會非營利組織、公益性基金會、志願者機構的作用,早已引起了學術界的研究關注。我國著名經濟學家厲以寧明確提出,“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收入分配包括三次分配。第一次分配是由市場按照效率原則進行的分配,第二次分配是由政府按照兼顧效率和公平原則,側重公平原則,通過稅收、社會保障支出這一收一支所進行的再分配。第三次分配是在道德力量的作用下,通過個人資源捐贈而進行的分配”。

[1]厲以寧還認為,“在第一次分配和第二次分配之後,社會發展方面依舊會留下一些空白,需要第三次分配來填補”。[2]

基於第三次分配在經濟社會中產生的淵源,結合國內學者開展的相關分析,對第三次分配概念的認識主要分為以下兩個要點:第一種觀點認為,第三次分配是社會收入的轉移支付,是富人和較富裕的人為主多出錢來彌補財政轉移支付的不足;第二種觀點認為,第三次分配是一種公益慈善行為。兩個認識只是視角上有所不同,一個是從第三次分配的功能和資金流向的角度來看,另一個則是從施行主體的角度來看。因此,我們認為可以結合這兩個方面,將第三次分配的概念定義為:第三次分配是個人和企業在自願前提下,基於道德、倫理力量的影響,把可支配收入的一部分捐贈出去,形成公益資金來源,主要用於慈善用途,形式可以表現為適應社會需要的多樣化,最終結果是通過社會中較富裕人群的資金流向相對貧困人群而實現社會收入轉移,對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形成優化補充。

第三次分配以公益慈善為取向,提倡的是社會責任,鼓勵社會成員在自願和有能力的基礎上,拿出部分財富來幫助弱勢群體(見表1)。與前兩次分配相比,第三次分配具有以下特徵:

表1 國民收入三次分配比較

賈康等:《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研究》連載系列之四

一是非政府性。國民收入的第一次分配以市場競爭經濟規律為基礎,以效率優先為目標,主要依靠市場這隻“看不見的手”發揮調節作用。第二次分配以公共品理論和市場缺陷理論為基礎,將社會收入分配的適當平均為目標,主要依靠政府主導的機制與政策調控發揮調節作用。第三次分配則以道德、倫理、習慣為基礎,基於個人或社會組織自願捐贈,形成公益慈善的社會供給來扶助弱勢群體和縮小貧富差距。這次分配屬於個人或民間非政府群體組織的決策和行為,它不受市場和政府機制的直接控制,但需要得到法治化的社會條件和必要的政府培育、引導機制與政策支持。

二是非營利性。第一次分配是以效率為主導的有償分配,有投入就可以參與收入分配;第二次分配是在財稅均衡下的分配,所有的社會成員都可以基於公民、納稅人的定位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福利;而第三次分配是在民間個人或組織自願的前提下進行的具有無償性表徵的公益慈善活動,行為主體不應具有營利目標和行為,接受捐贈或扶助的人不需付出任何代價。

三是多元性。參與第三次分配的主體具有多元性,一般來說有個人、企業和民間團體三種,其中民間團體,以社會非政府機構、志願者組織和基金會為主要的三種模式,在第三次分配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資源要素的民間捐贈主體是多元的,資源在公益慈善取向下的具體用途也是多元的,提供各種幫扶的具體手段、方式、解決方案也是多元的。

四是志願性。第三次分配建立在民間自願的基礎上,以募集、捐助和服務等公益慈善事業的形式進行再分配。第三次分配的這種自願性與前兩次分配形成鮮明的差別,有著社會“自組織”的本質特徵,也是其健康發展所需遵循尊重的規律性的內在機制。

二、中國現階段發展完善第三次分配的必要性

(一)資源配置的“二分法”缺陷

在經濟學中,傳統觀點對於資源配置的分析通常採取“二分法”:將政府和市場看作資源配置的兩個主體,認為兩者對立對等、非此即彼,當一方出現失靈現象時,就認為另一方一定是彌補該缺陷的合適選擇,“要麼是在相對完善的政府和不完善或不充分的市場間進行選擇,或者是在相對完善的市場和不完善的或不充分的政府之間進行選擇”。[3]

理論界對這種“二分法”提出了質疑,並對政府與市場的關係進行了一系列的探討。美國經濟學家斯蒂格利茨從信息經濟學的角度,以不完全信息與不完備市場為分析前提,提出政府與市場之間應建構一種新型“合作伙伴”關係的模式。1991年的世界銀行發展報告認為:“發展的核心,也是本報告的主題是政府與市場的相互作用。這不是干預和放任主義的問題——雖然這種二分法廣為流行,但並不正確。……這不是市場或國家的問題,它們各自都有巨大的和不可替代的作用。”

[4]

1997年的世界銀行發展報告提出了“合作關係”模式,認為“市場與政府是相輔相成的;在為市場建立適宜的結構性基礎中,國家是必不可少的。……絕大多數成功的發展範例,不論是近期的還是歷史的,都是政府與市場形成合作關係”。[5]

我國曾有學者將政府與市場的關係抽象為相互替代、相互補充、完全排斥和共同失靈四種情況。[6]這些觀點雖然超越了在這一問題上長期以來形成的二元對立的思維模式,但仍存在一個明顯的缺陷,即將政府與市場看作資源配置僅有的兩個主體,並將兩者看作同一層面的關係,僅表達了政府與市場相互補充的關係。雖然比傳統的“二分法”認識較為深刻,並具有一定的現實解釋力,但仍不能全面解釋現實中存在的一些資源配置現象,例如民間捐贈、社會出資興辦福利院等既非市場提供,也非政府提供的公益設施。

賈康、馮俏彬在中國學者中較早把相關思維框架擴展為政府、市場主體和志願者部門三方的體系,提出在從各自的“失靈”、替代的認識基礎上,有必要延伸至各自“有效性”的認識而形成三者“合作治理”關係的新認識。

[7]

(二)超越“二分法”:資源配置的三種機制

做理論密切聯繫實際的考察,資源配置可歸納為存在三種機制:一是市場機制,即通過價格、競爭等市場機制,以自由競爭與自由交換的形式實現資源配置。這種配置資源的目的是為了以追求個人利益為激勵形成發展動力與效率提升機制、實現經濟社會發展的基本需要。二是政府機制,即政府通過公共權力,以稅收等形式取得公共收入,形成可支配的公共資源,並以我們調節、公共支出和轉移支付等形式進行配置。這種配置資源的目的是為了履行政府職能、滿足社會公共需要。三是社會機制,即社會組織通過社會自願的公益保障與救助機制,以捐獻和無償援助的方式,實現資源配置中的第二次分配調整。這種配置資源的目的是人們出於道德或倫理等動因,形成在市場、政府配置中表現不夠或顧及不到位的利他主義行為,對社會上的弱者給予關心和扶持。

(三)第三次分配是調節收入分配的重要機制

如前所述,中國在中等收入發展階段已經出現了收入分配差距不斷擴大的現象,貧富差距明顯拉大。中情局世界概況(CIA World Factbook)近年來數據顯示,中國與發達國家的數據相比,基尼係數超過美國的0.45、英國的0.34、加拿大的0.32 和韓國的0.35,達到0.47 的水平。此外,若從最窮10%的人口和最富10%的人口所佔社會財富的比率來看,中國最窮10%的人口所佔財富比率僅為1.6%,遠低於美國的2.0%、英國的2.1%、加拿大的2.6%和韓國的2.7%,而中國最富10%的人口所佔財富比率卻高達34.9%,遠高於美國的20.0%、英國的28.5%、加拿大的24.8%和韓國的23.7%。由此不難得出中國現階段存在貧富差距過大的現象和問題,迫切需要運用可行的調節機制做出矯正。根據國際經驗和中國經濟社會近年已做出初步總結的本土經驗,以非政府組織為主體的“第三部門”形成的“第三次分配”的作用,是隨經濟發展、人均收入提高、中產階級以上社會成員比重上升而趨於顯著提升的。第三次分配日益成為中國社會中調節收入分配的重要機制。先富起來的社會階層和國民素質提高過程中的眾多社會成員,會越來越多地生髮出對於公益慈善的重視和偏好,現實生活中的“第三次分配”行為,必然會表現出其影響力的擴增,政府亟應對此因勢利導,激勵以企業和個人為主體的第三次分配,來幫助實現縮小收入差距的目標。

(四)中國現階段發展第三次分配機制的可行性

中國現階段著力發展第三次分配機制已經在很大程度上具備了現實可行性,這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第一,中國經濟的快速騰飛使人民生活水平得到顯著提高,工資性收入的較快增長、財產性收入的多元化和資產價格的攀升等因素,都為中國富裕階層和中產階層的增長奠定了基礎,中國的城鄉居民儲蓄餘額近年來呈現不斷增長趨勢,這些都成為中國第三次分配發展的物質支撐因素。第二,中國有關第三次分配的制度陸續建立,立法方面,現階段與第三次分配慈善捐贈相關的法律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基金會登記管理條例》《個人所得稅條例實施細則》《救災捐贈管理辦法》等,此外還陸續出臺了一些志願服務的規範性文件等,儘管還難免存在種種不足之處,但已經為中國發展和引導第三次分配奠定了基本制度框架。第三,近些年民間的慈善、賑災、公益捐贈活動迅速發展,既反映著民間慈善公益活動的收入基礎趨於雄厚,更反映著隨著人民群眾生活水平提高對於公益慈善的心理認同與社會偏好、文化氛圍的提升。

三、我國第三次分配的現狀與問題

(一)近年第三次分配的狀況

根據2016年5月27日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政策研究中心及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聯合發佈的《慈善藍皮書:中國慈善發展報告(2016)》中的數據顯示,中國現階段慈善公益事業已經較前些年有了長足發展。截至2015年年底,中國國內社會組織的數量已達到65.8萬個,比2014 年增長了8.6%,其中有32.6萬個社會團體、4719個基金會和32.7萬個民辦非企業單位;中國國內登記註冊的志願者數量已經超過1億人,包括志願者捐贈和志願者服務在內的志願者捐贈總價值已經達到600億元,增長了近三分之一;從社會捐贈總量來看,已經達到的992億元中,基金會系統接受的捐贈總額約為374億元,慈善會系統為362億元,民政系統為56.23億元,其他機構為200億元,由此可見我國的社會捐贈主要接受結構仍然是基金會。總的來看,近年來我國慈善公益事業雖然取得了一定發展,但第三次分配方面仍然存在一系列問題,可分為以下兩個方面:

1.總體發展方面的問題

第一,慈善機構數量雖增多,但籌款能力相對較弱,第三次分配力度不強。根據《慈善藍皮書:中國慈善發展報告(2016)》,我國2015年捐贈總規模雖然已經達到了992億元,但是與國際水平相比,仍然低下。以美國為例,按照美國施惠基金會(Giving USA Foundation)發佈的最新數據顯示,2015年美國的慈善捐款總規模已經達到3733億美元。

第二,參與第三次分配的主體仍然以企業為主,個人參與積極性不高。根據中國慈善聯合會發佈的《2015年中國慈善捐助報告》,中國現階段參與第三次分配的主體仍然是民企和國企,2015年企業捐贈總額達到了783.85億元,佔總捐贈額的70%,民企比國企捐贈總額更高,佔企業年度捐贈總額的52.24%,而國企僅佔32.77%,外資企業捐贈額則下滑幅度較大。而同樣以美國為例,2015年,慈善捐贈總規模的3 733億美元中,個人捐贈部分佔據了66.7%以上,即2 646億美元來自個人,比2014年同比增長3.8%,可見美國第三次分配的主體是個人,而基金會的捐贈為586億美元,企業捐贈僅為184.5億美元。

第三,第三次分配關注的領域較為傳統,對“大慈善”領域的關注仍不足。就中國2015年慈善捐贈的結構來看,教育是慈善捐贈最受矚目的領域,高等院校、偏遠貧困地區的愛心小學等,都是慈善捐贈的熱點。除了教育之外,醫療健康和扶貧領域也是中國2015年慈善捐贈分佈的主要領域。總體來看,中國現階段的第三次分配關注度並沒有集中在科學、文化、衛生等“大慈善”領域,同時期美國的慈善捐贈主要去向是宗教機構,然後是教育和公共事業,此外包括國際事務、環境和動物保護等。

2.體制機制方面的問題

中國現階段在第三次分配方面的調節機制,突出體現在稅收制度上,總體看來,中國在稅收制度上的規定又主要體現在流轉稅和所得稅兩個大方面。在流轉稅的規定中,“營改增”之後,原來營業稅中規定的“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不徵收營業稅”,改為增值稅後繼續享受“不徵收增值稅”的規定。此外還有關稅中對納稅人進行公益性捐贈規定免徵進口關稅和增值稅的規定。除以上兩條之外,個人進行實物捐贈都視同銷售行為,捐贈行為不區分公益性捐贈和非公益性捐贈,與銷售行為徵稅相同。在所得稅的規定中,2008 年之前,中國舊企業所得稅稅法規定捐贈支出扣除的限額是年應繳納所得額的3%,若為金融類企業,這一標準更是低至1.5%,2008 年開始實施的新企業所得稅稅法則將這一扣除比例提高到了12%,無論是內資捐贈還是外資捐贈。對於個人捐贈行為的規定,分為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個人如果履行了稅法允許的捐贈行為,那麼最高可享受到應繳納所得額30%的扣除;另一方面是若個人通過公益性非營利組織或者國家機關進行捐贈,那麼最高可以獲得個人所得額的全額扣除。伴隨這些相關規定,實際上中國現階段第三次分配存在以下問題。

第一,尚無超額捐贈結轉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大額捐贈的比例。中國現行所得稅制中還沒有建立捐贈超額結轉制度,不像美國等西方發達國家規定捐贈額度超過稅前扣除比例的部分可以順延到第二年結轉扣除,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中國第三次分配中大額捐贈的佔比。加之,無論是以企業為主體還是以個人為主體,這些慈善捐贈都必須同時滿足稅法所規定的公益性捐贈和採取間接捐贈方式兩個條件,才有可能享受稅收優惠中的部分扣除,而對企業和個人的直接捐贈不予扣除——這樣做雖然在很大程度上減輕了管理部門的負擔、簡化了管理程序,卻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第三次分配的必要靈活性與潛力的發揮。

第二,免稅退稅程序複雜,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第三次分配的發展。由於免稅和退稅程序非常複雜,最終成功實現的比例不高。以個人捐贈退稅為例,中國目前採用的是分項課徵,將個人所得分為11 項並按照不同的費用扣除標準和稅率來計算個人所得稅,如果個人的收入是多元化的,在退稅時需要分別按照不同的所得項目進行退稅,即捐贈額來自哪個項目就在哪個項目上進行退稅,追蹤起來十分複雜。還不僅如此,辦理手續也十分複雜,以最簡明的工資薪金所得捐贈為例,也要至少經過捐贈、由第三方慈善機構出具收據、送民政部門、財務計算抵扣稅額、修改當月工資扣稅額、修改稅務明細申報表、填報稅收繳款書、送至銀行、回單位入賬、次月減免相應稅款等十大步驟,而且每一項辦理起來都不便捷。這些紛繁複雜的制度實際上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中國現階段第三次分配的發展。

第三,沒有開徵遺產和贈與稅,不利於為第三次分配提供持續資金基礎。西方發達國家民間大筆捐贈的基礎動因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科學合理的綜合財產稅制,而中國至今還沒有開徵遺產和贈與稅,這直接導致大批富豪和絕大多數中產階層都選擇積累財富、再直接傳遞給子孫後代之流程中,並不會首先考慮進行慈善捐贈。這一點從近年來的數據中也不難看出,中國在災難多發年或存在突發性重大災害的非常態情況下,慈善捐贈總額會明顯飆升,而在平穩的常態情況下,慈善捐贈總額會呈現非常明顯的下降趨勢,實際上就是制度供給短缺所導致的第三次分配持續資金基礎缺乏的寫照。

四、第三次分配的國際經驗與借鑑

儘管各方面條件千差萬別,但是國外發達國家開展第三次分配的相關制度規定較中國而言,總體呈現扣除比例更為寬鬆、相關規定更為詳盡的特點。現以英國、美國、德國為例,簡述國外開展第三次分配的經驗,具體如下:

(一)英國經驗:按照主體來劃分

英國對慈善捐贈的規定與中國有相似之處,都是按照主體來劃分:企業的慈善捐贈可以從應稅所得額中進行扣除,個人的慈善捐贈享受較低稅率,且慈善組織可以得到部分稅收返還。若個人或企業以股票等有價證券的形式捐贈給慈善團體,那麼將以抵扣的形式提供稅收優惠。英國有著較為完善的遺產稅制度,遺產稅稅率高達40%,而如果繼承人選擇將所繼承遺產的10%以及以上捐贈給慈善機構,那麼其就可以享受遺產稅優惠,達到4%,即遺產稅稅率降低至36%。

(二)美國經驗:按照慈善組織的性質來劃分

美國將以個人或者企業為主體的慈善捐贈按照接受捐贈的慈善組織的性質來進行劃分。第一類,慈善捐贈的客體為公益性慈善組織。若個人或企業將慈善捐贈給公益性慈善組織,那麼在整個納稅年度之內,個人捐贈的扣除額最高可達50%,而企業捐贈的扣除額則最高可達10%。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儘管美國對企業捐贈扣除比例看似較低,但是卻對每年度超出可扣除比例的慈善捐贈做出了可在隨後5 個年度進行結轉扣除的規定,而且這種結轉扣除也同樣適用於個人捐贈,這實際上在很大程度上激勵了企業和個人參與第三次分配的積極性。第二類,慈善捐贈的客體為私人基金會。若個人或企業將慈善捐贈給私人基金會,那麼僅以個人為主體的慈善捐贈能夠享受最高20%的稅金扣除,而以企業為主體且慈善捐贈的客體為私人基金會的情況不能享受任何稅收優惠。美國稅法規定的捐贈物的形式分為現金、帶有長期資本利得性質的財物以及帶有普通所得性質的財物三種,不同的捐贈物享受的扣除條件並不相同,都有相關的細則規定,但總體看來,美國相關制度的規定體現了更加鼓勵以個人為主體進行慈善捐贈的積極性。美國遺產和贈與相關的稅收制度包括了遺產稅、贈與稅和隔代贈與稅。在遺產稅方面規定,2015 年聯邦政府遺產免稅額為543萬美元,美國不同的州對最高免稅額有不同的規定,但遺產免稅額和贈與額之間關係的規定都是相同的,那就是如果生前沒有繳納過贈與稅,那麼贈與免徵額與遺產免徵額是相通的,如果生前已經繳納過贈與稅,那麼遺產免徵額可以按照最高標準享受免稅。在贈與稅方面,美國稅務局頒佈的稅法規定,2015 年美國每個人一年最多可以贈與他人價值14 000 美元的財物,這也可以理解為免徵額,此外還進一步規定每個人一生共有543 萬美元的生前贈與額度,若一生積累超過這個標準,就要繳納贈與稅,稅率最高可以達到45%。在隔代贈與稅方面,美國稅務局頒佈的稅法規定,首先要按照規則繳納遺產稅,稅收的部分還要繼續按照規則繳納一筆隔代贈與稅,而隔代贈與稅的稅率最高可達50%。

(三)德國經驗:按照捐贈目的來劃分

德國稅法規定,根據捐贈目的的不同,慈善捐贈扣除的比例也是不同的:用於宗教、科學、慈善和有益於社會等目的的捐贈,若以企業為捐贈主體,則最高可享受5%的應納稅所得額或者20%的營業額的扣除,若以個人為捐贈主體,那麼最高可享受全部扣除;用於受到特別支持的慈善、科學、文化藝術等目的的捐贈,最高可享受10%的扣除;此外,針對以個人為主體的捐贈,高出一定標準的部分可以在隨後的7 年之內進行結轉扣除。

總體而言,在美國、德國這樣的發達國家,第三次分配已發展得比較成熟,其中,政府、營利性機構和非政府組織的三方合作是國際慈善事業發展的成功經驗,也是推動慈善事業發展的必然趨勢。而非政府組織(NGO)所做的就是要爭取政府的支持,主動配合政府,並積極吸引企業及大眾參與到以慈善捐贈為主要形式的第三次分配中來。同時,捐贈客體也出現了全球化的趨勢,捐贈主體及中介將目光投向了落後國家,關注如何幫助他們解決貧困問題。

五、健全和完善我國第三次分配體系的思路和對策

(一)加強慈善組織建設

第三次分配主要由慈善組織來承擔,分配效果還取決於慈善組織的自身建設和這種社會團體能否得到社會的廣泛信任。因此,一定要以加強慈善組織自身的建設促進公益慈善事業健康發展。

1.培育慈善文化

第三次分配固然是一種經濟行為,但也在很大程度上體現出社會文化,核心內容就是慈善和社會公益。一個承載著厚重歷史和具有深厚文明積澱的國度,慈善公益事業應有長足的發展。黨的十六大已經將公益慈善事業發展上升到國家戰略的高度。我們更應該讓慈善理念深入人心,使第三次分配得到更廣泛的關注,真正成為縮小貧富差距和增進社會和諧的助推器。

2.完善相關法律制度

1999年6月28日,我國政府頒佈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但是這部法律僅對捐贈和受贈、捐贈財產的使用和管理、優惠措施、法律責任等幾個方面做出了初步規定,而且民間捐贈和社會捐贈由於不屬於公益性社會團體捐贈而不受該法的約束。為了推動第三次分配,我國在法律制度方面一直在致力於逐步完善,多方促進慈善機構的發展。2016 年3 月16 日,我國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主席令第四十三號),對慈善組織、慈善募捐、慈善捐贈、慈善信託、慈善財產、慈善服務、信息公開、促進措施、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多維度進行了較為詳細的規定,推動中國第三次分配走向更加規範。此外,捐贈行為在法律層面是一種資源的合同行為。根據《物權法》,明確慈善組織的捐贈主體產權是保證捐贈行為符合法律的首要條件,因為慈善主體所擁有的資源既不屬於私有產權,也不屬於國有產權,而應當定位為一種社會公益產權,不能夠改變受益對象,也不能夠私有化。與此同時,捐贈作為一種合同行為,實際上在《合同法》的管理框架之內,也隨著其調整變動而變化。

3.培育和加強慈善組織的公信度

慈善組織要想獲得更多善款,必須得到社會及民眾的認可,否則一切將是空談。第一,要求慈善組織必須依法和依公益宗旨加強自身建設,取信於民,服務於民。第二,要建立公開、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和財務管理制度。要取信於民,就必須讓民眾瞭解關於慈善組織的所有信息,尤其是財務運行狀況。公開的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和財務制度,是慈善組織健康運行並能夠取信於民的重要保證。第三,在策劃、勸募和實施公益活動中建立健全內部監督機制,進行合理的安排、組織和協調,努力提高工作效率。第四,培養高素質的公益慈善工作者。當前,我國慈善事業發展的主要制約因素之一是缺乏從事慈善工作的專業人才。為此,亟須在高教、職教領域設置慈善管理專業,培養專業人才充實慈善工作隊伍,提高慈善工作者的素質。第五,溝通信息優化協調。目前,我國公益慈善活動由不同機構和部門組織完成,捐贈信息和捐贈物資等的統計標準不同,信息統計往往存在較大誤差。因此,需要建立統一的捐贈統計標準,引入現代化的信息技術,基於準確、標準化的信息優化公益慈善領域內各相關組織與活動的協調,從而提高和保證社會公信力。第六,總結各類案例中可吸引的正反兩面經驗教訓,發展健全危機公關機制。有關政府管理協調部門應組織對郭某某—紅十字會事件等社會上產生重大影響案例的深入調查,總結經驗教訓,舉一反三,亡羊補牢。正面經驗案例則應做必要的社會引介、交流推廣。

(二)完善激勵機制

1.研究開徵遺產和贈與稅,為第三次分配奠定持續資金基礎

作為稅負不能轉嫁的直接稅,結合國際經驗和專業考察認識,遺產稅需要與贈與稅配套設計實施。全球現在至少有一半的國家都開徵遺產和贈與稅,形成對於公益慈善資金來源的倒逼與催化式制度配套。中國對此稅的研究從20 世紀80 年代就開始了,但官方意向一直起伏未定。從發達國家的經驗來看,以美國為例,遺產和贈與稅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推動了美國第三部門的發展,包括公益基金會、慈善機構、公益性非營利組織等帶來的第三次分配之所以在社會生活和收入分配中起到了很強的調節作用,與遺產和贈與稅引致的持續穩定的資金來源和資金基礎有密切關係,可認為是這一切形成的重要前提條件之一。儘管在開徵多年之後,美國的遺產稅賬戶已收入不高,但這恰恰成為遺產和贈與稅推動個人和企業參與第三次分配的最佳例證,說明絕大多數富豪都將自己的大量資產納入了全社會的第三次分配,而不是選擇直接由後輩繼承。

2.加大個人捐贈的稅收抵扣額度,調動個人參與第三次分配的積極性

中國近年來在企業捐贈扣除額度方面邁出了一大步,不僅由原來的扣除額度僅為3%(金融企業更是低至1.5%)提高到了2008 年的12%,而且由原來的內資、外資企業兩個扣除標準發展到了2008 年的統一標準,顯示了這方面的切實進步。然而,就國外經驗來看,第三次分配的參與主體不限於企業,而更多的是個人,但是中國現階段參與第三次分配的主體卻恰恰相反——這當然在很大程度上與中國的遺產和贈與稅尚未開徵有很大聯繫,但是不難發現,這與我國對個人捐贈的個人所得稅扣除額度仍然較低也有直接關聯。中國現階段個人捐贈所能夠得到的最高優惠扣除額度為30%,而歐美等發達國家對個人捐贈的扣除率都達到了50%,甚至是全額扣除。如果說遺產和贈與稅能夠通過提高不捐贈的成本來推動第三次分配的發展,那麼加大個人捐贈扣除額度勢必能夠有力地引導和提升許多自然人的捐贈意願,以此來調動更多的社會力量參與到第三次分配中來。

3.建立超額捐贈結轉制度,為大額捐贈開闢道路

中國現在還沒有建立捐贈超額結轉制度。從理論上講,這當然不影響小額捐贈的企業或個人的捐贈行為,只要在標準以下,都不涉及超額結轉事項,但是對於整筆大額捐贈來講,超額捐贈結轉制度就非常重要了。結合國際經驗,無論是借鑑美國允許在隨後的5 個年度還是借鑑德國在隨後的7個年度施行超額捐贈結轉,都能夠為大額捐贈開闢道路。中國現階段這樣為了管理的便捷和默守相關既成規定而選擇一刀切不準予超額結轉,制約了大額捐贈進入第三次分配,亟應改變。

4.合理簡化免稅退稅程序,切實保障捐贈的稅收優惠落到實處

如前所述,中國現階段無論是企業捐贈還是個人捐贈都存在免稅退稅程序複雜的問題,這與現階段中國所得稅分項課徵有直接關係,但是在管理實踐中應考慮,首先對於以個人為主體的納稅人的捐款,稅務機關按照統一的稅率和優惠政策進行計算,並給予一次性退稅,從而從源頭上簡化退稅的程序,促進稅收優惠落到實處。從數據上來看,辦理退稅和免稅優惠的第三次分配主體佔比非常低,紛繁複雜的步驟,再加上辦理每一個步驟的艱辛,直接導致許多稅收優惠實際上形同虛設,並沒有像學理分析中那樣切實降低捐贈的成本和提高捐贈的效用,這除了影響捐贈積極性以外,實際上還直接制約著納稅人每個年度的捐贈次數,因此還應當積極考慮在年終申報納稅的時候,對於納稅人在年度內實現的多次捐贈進行一次性退稅,以切實保障將捐贈的稅收優惠落到實處。

(三)健全監督機制

首先,要加強政府監督和引導服務,避免慈善捐贈偏離第三次分配的初衷和應有的軌道。第三次分配是以慈善捐贈為主要內容,由於它的服務對象是社會中的一些特殊人群,在捐贈中容易產生慈善特殊主義;慈善捐贈的資金來源比較單一,在決定慈善資金的用途時,由於資源掌控者的個體傾向,很容易在分配時產生家長作風;同時,由於開展慈善活動的多為有愛心的企業和志願者而非專業人士,導致慈善活動在進行時往往缺乏專業性。因此,完善慈善業務和第三次分配,亟需政府加強對慈善機構的監督,對慈善機構的財務狀況進行嚴格的審計,對違規者進行必要的糾正乃至處罰,同時積極正面地提供引導服務。

其次,要加強社會監督。應調動社會力量特別是充分利用媒體的力量,對慈善機構的活動進行監督。除此之外,可借鑑國外,組織一些獨立的專門機構對慈善組織活動進行評估,並披露評估信息,讓民眾參考這些信息自主決定是否向慈善機構捐款。

(本章執筆人:於長革 蘇京春)


[1] 厲以寧:《股份制與現代市場經濟》,江蘇人民出版社1994 年版。

[2] 厲以寧:《第三次分配與慈善資本主義的興起》,《觀察與思考》2007 年第2 期。

[3] [美]查爾斯·沃爾夫:《市場或政府——權衡兩種不完善的選擇/蘭德公司的一項研究》,中國發展出版社1994 年版,第5頁。

[4] 世界銀行:《發展面臨的挑戰》,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1年版,第1—4 頁。

[5]

 世界銀行:《變革世界中的政府》,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7年版,第3 頁。

[6] 杜人淮:《論政府與市場關係及其作用的邊界》,《現代經濟探討》2006年第4期。

[7] 賈康、馮俏彬:《從替代走向合作:論公共產品提供中政府、市場、志願部門之間的新型關係》,《財貿經濟》2012年第8期。

(未完待續)

賈康介紹

第十一屆、十二屆全國政協委員、政協經濟委員會委員,華夏新供給經濟學研究院首席經濟學家,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研究員、博導,中國財政學會顧問,中國財政學會PPP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國家發改委PPP專家庫專家委員會成員,北京市等多地人民政府諮詢委員,北京大學等多家高校特聘教授。1995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貼。1997年被評為國家百千萬人才工程高層次學術帶頭人。曾受多位中央領導同志之邀座談經濟工作(被媒體稱之為“中南海問策”)。擔任2010年1月8日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體學習“財稅體制改革”專題講解人之一。孫冶方經濟學獎、黃達—蒙代爾經濟學獎和中國軟科學大獎獲得者。國家“十一五”、“十二五”和“十三五”規劃專家委員會委員。曾長期擔任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所長。1988年曾入選亨氏基金項目,到美國匹茲堡大學做訪問學者一年。2013年,主編《新供給:經濟學理論的中國創新》,發起成立“華夏新供給經濟學研究院”和“新供給經濟學50人論壇”(任首任院長、首任秘書長),2015年-2016年與蘇京春合著出版《新供給經濟學》專著、《供給側改革:新供給簡明讀本》、以及《中國的坎:如何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獲評中國圖書評論學會和央視的“2016年度中國好書”),2016年出版的《供給側改革十講》被中組部、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和國家圖書館評為全國精品教材。2017年領銜出版《中國住房制度與房地產稅改革》、《新供給:創新發展,攻堅突破》、《構建現代治理基礎:中國財稅體制改革40年》等。根據《中國社會科學評估》公佈的2006~2015年我國哲學社會科學6268種學術期刊700餘萬篇文獻的大數據統計分析,賈康先生的發文量(398篇),總被引頻次(4231次)和總下載頻次(204115次)均列第一位,綜合指數3429,遙居第一,是經濟學核心作者中的代表性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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