賈康:十九大後的財稅改革

(本文系賈康先生2018年6月14日在第四屆中國經社理事會第五次會議上的大會發言)

賈康:十九大後的財稅改革

2014年6月30日,依據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全面改革決定的指導精神,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審議通過了《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總體方案》,會議指出應當重點推進3個方面的改革:即預算管理制度、稅收制度、中央和地方政府間財政關係的改革。在此基礎上,2017年10月黨的十九大報告進一步強調加快建設現代財政制度,要求建立權責清晰、財力協調、區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財政關係;建立全面規範透明、標準科學、約束有力的預算制度,全面實施績效管理;深化稅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稅體系。報告在最高決策層面,進一步明確了三大領域的工作任務,我們要深入領會、準確把握,在改革的深水區,於攻堅克難中貫徹落實。

賈康:十九大後的財稅改革

(一)關於建立現代財政制度中的理順中央、地方間體制關係,在中央出臺專門文件後,2018年初,巳於理清中央地方事權和支出責任方面,取得重要進展,即在中央、地方共同負責的基本公共服務供給領域,針對可設定的八大項18類基本公共服務事項,明確了中央、地方如何共同承擔支出責任的操作方案。這是理順各級事權和支出責任在新時期的一個良好開端。今後應當繼續擴展,把各級財政事權明細單和支出責任一覽表,做到全覆蓋和精細化。中長期的努力方向,我認為應是在分稅分級財政體制框架中,使中央、省、市縣三級的合理事權與財權、稅基、預算和產權、舉債權內洽協調,並以中央和省兩級自上而下的轉移支付加上輔助性的地方間橫向轉移支付來配合,形成各級“財權與事權相順應、財力與事權相匹配”的財政體制。

(二)關於預算制度、績效管理,已經反覆強調、積極推進的預算透明度、規範化,要繼續努力對接到全面實施績效管理。績效管理已經討論多年,是一個必須緊緊抓住的發展方向,但其難度也非常明顯。雖然我國實踐中,當下還很難編制出較高水平的三年滾動的績效預算,但這是提高財政管理水平的一項不可迴避的挑戰性任務。以夠格的預測方法和指標體系量化考評為支撐的預算的績效管理,實際上必然引發由預算資金帶動的其他一些資金運行的績效管理問題,包括投融資領域裡以財政預算資金支持、帶動社會資本共同做PPP(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投融資項目的績效管理問題等。比如,對PPP項目的財政“可行性缺口補貼”,是預算資金的支出,是一定要講績效的,而這個績效並不僅僅是這個資金量本身所能體現的,它是經過可行性缺口補貼加入到規模會大得多的社會資本、民間資本的運營中,共同構成公共工程、基礎設施、產業新城建設運營乃至國土連片開發等這些項目上的績效。顯然,這也是我們要在投融資機制創新領域裡特別注意的重要問題。

賈康:十九大後的財稅改革

(三)關於我國的稅收制度改革,必須克服中央所說“利益固化藩籬”形成的阻力,按照建設現代社會稅收制度的客觀需要,沿“稅收法定、立法先行”路徑繼續深化。目前對於中央所要求的“逐步提高直接稅比重”的制度建設,需要緊緊抓住六大稅制改革任務裡的房地產稅和個人所得稅的改革。房地產稅法應儘快啟動一審,在稅法草案公之於世充分徵收社會各界意見建議的基礎上,以公開的聽證會和內部專題研討會等形式,集思廣益,尋求最大公約數,處理好在我國絕對必要的免稅部分的設計問題,並注重配套解決不動產開發、交易環節相關稅費的清理、整合與減負問題。個人所得稅方面,應積極準備作個人所得稅法的新一輪修訂,在中央已明確提出多年的“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改革大方向上,邁出實質性步伐。在回應社會訴求提高個稅“起徵點”(生活費用扣除額)的同時,應把可能歸併的各種收入與工薪收入歸併,使之接受超額累進稅率的調節,並實行家庭收入按年度申報後作出贍養負擔、特定支出(如剛需住房按揭貸款月供中的利息支出)的專項扣除的辦法。此外,要把已經列入改革方案、與地方稅體系建設息息相關的資源稅改革及時推進,積極考慮是否可以把消費稅中的一部分收入推到在銷售環節徵收,將這塊稅源交給地方,這樣來配合構建地方稅體系的改革任務,以利於較好解決營改增之後地方政府沒有主力稅源的現實問題。為了形成地方大宗穩定財力來源,目前的體制現狀,是安排了兩至三年為期的過渡方案,把營改增之後的增值稅收入,由中央和地方“五五開”對半分,但是這一安排並不是長久之計。因為如果把這種增值稅一半劃給地方的安排形成地方政府的長期預期的話,就一定會出現地方政府在自己的轄區內努力多建企業的現象。因為這時候建成的企業無論盈利與否,只要一開工,馬上就有地方的增值稅收入,這將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地方政府職能以公共服務為取向的轉變,不利於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不利於防抑地方政府的行為扭曲。因此,一定要抓緊健全地方稅體系,通過相關的基礎性制度建設,使分稅制改革在省以下深化,現代財政制度得以從中央到地方貫通,並使地方政府職能切實地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客觀要求,動態地得到健全與完善。


賈 康 介 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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