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FATCA與全球CRS到底有哪些不同?

因美國並不屬於OECD發佈的已經簽署或者承諾簽署CRS的國家或地區,被列為非CRS參與國,其通過FATCA法案實現金融賬戶涉稅信息交換。那麼,同為金融賬戶信息交換制度,CRS與FATCA法案有什麼不同呢?

為增加稅收收入,打擊美國納稅人利用海外賬戶偷逃稅行為,美國國會於2010年3月18日通過了《海外賬戶稅收遵從法案》(FATCA肥咖法案),該法案使得美國有能力在全球範圍內收集納稅人的海外賬戶信息。

截至2014年7月份,已經有英國、德國、法國、加拿大、意大利、西班牙和澳大利亞等39個國家或地區同美國就FATCA法案達成了政府間協議,另有包括中國在內的60個國家或地區與美國就協定的實質性內容達成一致。歐盟《利息稅指令》和美國FATCA為OECD出臺金融賬戶信息交換標準提供了參照。

美國FATCA與全球CRS到底有哪些不同?

一、信息交換模式不同

FATCA模式:美國VS金融機構

FATCA法案的信息交換則包括兩種合作模式:

一是由締約國政府承諾向其金融機構蒐集信息並自動移交給美國國家收入局(IRS)即

【金融機構—締約國政府—美國IRS】

這裡又分單邊或雙邊交換模式,中國與美國協定的是雙邊交換模式

二是要求締約國的金融機構直接向IRS報告美國納稅人的賬戶信息。締約國應當保證其金融機構與美國簽訂合作協議即【金融機構—美國IRS】。

要求金融機構其持有的金融賬戶信息展開盡職調查,辨別並定期提供其掌握的美國賬戶(包括自然人賬戶以及美國納稅人持有比例超過10%的非金融機構)信息。這些信息包括:美國納稅人的姓名、地址、納稅識別號、賬號、賬戶餘額或價值以及賬戶總收入與總付款金額。

不願意加入FATCA遊戲規則的,美國也有自己的“流氓政策”,即對於不配合的外國金融機構,其來源於美國的包括股息、利息在內的收入將會被強加30%的預提所得稅作為懲罰。

CRS模式:國家VS國家

CRS是基於完全互惠模式的自動信息交換,這主要體現在CAA文本中。

第一批實施CRS的54個國家和地區中,已經有48個成功參與了“配對”,剩下6個國家目前仍在進行本國CRS立法或者對CRS實施所需要的數據保密和安全操作以及IT系統進行完善。

美國FATCA與全球CRS到底有哪些不同?

二、不同對象的不同標準

FATCA主要影響的是在美國外有賬戶的美國人、美國跨國公司及締約國外國金融機構。

若締約國與美國簽訂FATCA法案,並選擇雙邊模式,即對等交換信息。但由於FATCA法案是美國的國內法律,要求外國金融機構履行美國法案下的合規義務,面臨著跨國間的法律障礙。

CRS影響的是100多個簽約國的非稅務居民,影響範圍更為廣泛。有些人即使不需要根據FATCA上報財務賬戶,但是在CRS下,就需要上報。

FATCA只針對餘額超過50000美元的個人賬戶,以及不同限制的公司賬戶。而CRS沒有最低金額限度,存量賬戶,個人低淨值賬戶按照賬戶持有人的地址來確定稅收居民身份;(同一家金融機構及其關聯機構賬戶加總餘額不超過600萬美元),個人高淨值賬戶根據記錄檢索和客戶經理程序來識別稅收居民身份(加總餘額超過600萬美元)。

CRS是統一報告準則

CRS對金融機構的盡職調查與報告義務作了統一規定,承諾實施CRS的國家或地區執行單一標準,使得程序簡化、高效,且大大降低管理成本。而FATCA作為美國國內法案,其執行必須通過美國逐一與各國談籤協議才能實現。而且,不同的協議執行標準未必一致。

美國FATCA與全球CRS到底有哪些不同?

三、金融機構分類範疇不同

FATCA或者CRS下對於實體(Entity)的分類十分重要,因為它關係到該實體在FATCA或CRS下是否需要承擔以及承擔何種合規義務的問題。任何實體,如果不屬於金融機構(Financial Institution)的範疇,則應分類為非金融機構(Non-Financial Entity, “NFE”, 或者FATCA下的Non-Financial Foreign Entity, “NFFE”)。非金融機構本身並沒有任何FATCA或者CRS下的合規義務。

根據非金融機構的業務類型,又可以進一步將其分類成積極非金融機構(Active NFE)和消極非金融機構(Passive NFE)。與積極非金融機構不同,消極非金融機構並沒有一個明確的概念和細分類,而是一個默認的類別。原則上,如果一個非金融機構不屬於積極非金融機構,則其應被分類成消極非金融機構。

需要注意的是,與美國FATCA的雙邊信息交換機制不同,CRS屬於全球性的信息交換,為了防止個人通過在非CRS參與國設立投資機構 (Investment Entity) 而不合理避稅,CRS特別增加了一類消極非金融機構,即位於CRS非參與國的投資機構(Investment Entity)。

作為非金融機構,消極非金融機構本身沒有任何FATCA或者CRS下的合規義務,不存在識別金融賬戶並蒐集和申報金融賬戶信息的問題。但是如果消極非金融機構持有另外一家金融機構的金融賬戶時,該金融機構不僅需要識別該消極非金融機構的稅收居民身份,同時需要“穿透”該消極非金融機構,識別出其實際控制人(Controlling Persons, 或 Substantial Owners),看其是否屬於需要申報的情形。

中國人在美國的金融賬戶信息會不會交換?

中國就「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FATCA,即「肥咖條款」)的實施達成協議,中國與美國協定的是雙邊交換模式,中國會向美國政府提供美國公民在華金融機構帳戶資料,美國也將提供中國公民在美金融機構的帳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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