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离禁止车位“只售不租”有多远?

太原市离禁止车位“只售不租”有多远?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车位问题,再成焦点

太原市无论新旧小区,由于车位“只售不租”带来的各种矛盾目前尚无明确条例或者法规可以应对,矛盾激化之后只能通过各方协调解决。

如果业主因为自身经济能力、车位售价等原因无法购买产权车位,而小区车位又遵循“只售不租”的原则进行使用和管理,再加上公共停车位稀缺这些原因,势必会在业主与开发商、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造成新的矛盾。因此,通过出台相应法规,明确禁止车位“只售不租”具有迫切的现实必要性。

关于小区地下停车位使用和管理的问题,国内一些省份已经通过修订或补充《物业管理条例》的方式,做出了明确规范:禁止地下车位“只售不租”

多地明确禁止车位“只售不租”

★山东:2009年5月,山东省新修订相关条例。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车库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停车需要。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现只售不租的情况,业主可向小区所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江苏:从2013年5月1日开始,新版《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停车位只售不租被叫停。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每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3年,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违者最高可处以20万元的罚款。

★湖北:2015年3月,湖北省政府法制办公布的《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详细规定如果业主要求承租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应该出租,不得只售不租。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当以销售、附赠、出租等方式优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停车需要,但业主要求承租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应该出租,不得只售不租。如果只售不租,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将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如果逾期不改正,可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上海:2017年7月,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和上海市物价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商品住房及其附属地下车库(位)等设施销售监管的通知》规定,商品住房附属的地下车库(位)等设施,应当提供给本项目内的业主、租赁人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尚有未出售的车库(位)等附属设施,应当出租给本项目内的业主、租赁人使用,不得以只售不租等理由拒绝出租。

★合肥:2018年3月1日起,关于进一步规范房产开发项目车位(库)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人防车位和机械式车位不得销售、附赠。开发企业不得“只售不租”。 开发企业应当充分发挥停车位(库)的使用功能,对尚未销售或附赠的车位(库),业主要求承租的,开发企业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向业主提供停车服务。

★珠海:2019年3月15日,珠海市政府正式印发的《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提出,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未交费业主的房号及欠费金额的方式进行催缴。此外,在“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章节中规定,建设单位未出售的车位、车库,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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