潛逃14年後,湄潭“黑老大”廣東落網,獲刑19年!

近日,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向媒體通報了一起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典型案例。

湄潭縣“黑老大”楊剛在潛逃14年後,於去年被警方抓獲。因犯多項罪名,這名“黑老大”最終獲刑19年。

兩月時間大肆實施犯罪

據瞭解,楊剛出生於1969年。1988年9月27日,楊剛曾因犯流氓罪被湄潭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2004年時,楊剛開始糾集多人,打起了放高利貸的歪腦筋。

據公訴機關指控,2004年8月開始,楊剛就與鄭建強、張浪、梁鳴(後3人均已判刑)以共同出資發放高利貸的形式糾合在一起。為保證高利貸本息的回收,他還拉攏多人(均已判刑)為其服務,並共同出資合夥經營“華馨”足療城。

潜逃14年后,湄潭“黑老大”广东落网,获刑19年!

自那之後,楊剛等人以“華馨”足療城為違法犯罪活動據點,非法拘禁高利貸借款人,存放用於違法犯罪的砍刀、匕首、鋼管等兇器,有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逐漸形成了以被告人楊剛與鄭建強、張浪、梁鳴為組織者、領導者,其餘多人為骨幹成員的較為穩定的犯罪組織。

該犯罪組織在短短的兩個月內,通過暴力、威脅、滋擾等手段,有組織地大肆進行敲詐勒索、尋釁滋事、非法拘禁、搶劫犯罪活動。其中實施敲詐勒索15次,尋釁滋事7次,非法拘禁2次,搶劫1次。

該犯罪組織成員為非作惡,殘害百姓,造成群眾心理恐慌、安全感下降,並致使部分合法經營者不敢在湄潭縣從事經營活動而搬遷他地,嚴重破壞了縣域經濟和社會秩序。

潛逃14年終落網

瘋狂的犯罪行為引起了公安機關的注意,2004年底,楊剛為躲避抓捕,潛逃到外地,但他的其他同夥悉數被捕。

2005年9月15日,湄潭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定楊剛等人的組織為黑社會性質組織,並分別以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搶劫罪、非法拘禁罪等罪名對鄭建強、張浪、梁鳴及其組織成員分別處以了刑罰。

2018年7月19日,楊剛被廣州警方抓獲,並於當月底押回湄潭。至此,在外潛逃了14年的楊剛終於落入法網。

去年12月底,湄潭縣人民法院對楊剛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一案依法進行了審理。

“黑老大”獲刑19年

法院經審理認為,楊剛與鄭建強、張浪、梁鳴,網絡多名刑滿釋放人員或社會閒散人員,以“華馨”足療城為活動中心,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其主要經濟來源,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敲詐勒索、尋釁滋事、搶劫、非法拘禁等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嚴重破壞湄潭縣的縣域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而且應當對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全部犯罪負刑事責任。

此外,楊剛單獨或夥同組織成員多次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楊剛所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成員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暴力、脅迫手段搶劫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搶劫罪。他還授意、指使同案犯或與同案犯共同參與,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多次強拿硬要、任意損毀公私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楊剛為收取高利貸,召集組織人員使用械具以挾持等強制方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拘禁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楊剛一人犯數罪,應數罪併罰,加之其有犯罪前科,應酌情從重處罰。

最終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法院判決楊剛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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