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敲詐強收“採砂費” 竹溪4名“村霸”被判刑

多次敲詐強收“採砂費”  竹溪4名“村霸”被判刑

擁有合法手續的外來商家在村中的河道里採砂,4名“村霸”多次敲詐。採砂老闆在一忍再忍之後選擇報警,4名多次敲詐的村民最終嚐到苦果。4月17日,竹溪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聶某、朱某、沈某、張某涉嫌敲詐勒索罪一案,並對4人當場作出判決。

2018年5月的一天,聶某、朱某、沈某、張某見石某僱請的工人在竹溪縣鄂坪鄉羅漢埡村河道中採砂,便邀約同村居民到河道中阻攔採砂並索要財物,石某為能順利採砂,便支付他們500元。見錢財來得如此“輕鬆”,聶某等4人便商議今後按照500元/天的標準向採砂人收取現金,否則不允許他人採砂。朱某、沈某負責查看河道是否有人採砂,並通知聯繫其他人到場,在阻攔採砂時所有人都到場,獲利後按照出力大小來分錢。

至2018年7月,該案案發。聶某等4人為謀取非法利益,以他人在竹溪縣鄂坪鄉羅漢埡村河道中採砂侵害了其山林權為由(4名被告人在上述地點並無山林權),採用阻攔他人採砂施工的要挾方法,先後5次強行索取採砂人員的財物,其中前4次勒索他人現金共計1.35萬元。

法庭認為,被告人聶某、朱某、沈某、張某經常糾集在一起,共同採取要挾手段,在當地採砂行業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敲詐他人財物,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構成共同犯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的規定,構成惡勢力。

綜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節,法院當庭作出判決:聶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11個月,並處罰金1.5萬元;朱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沈某、張某犯敲詐勒索罪,均被判處拘役5個月,緩刑8個月,並各處罰金5000元。

宣判後,4名被告人均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十堰晚報秦楚網全媒體記者 何利 通訊員 周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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