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陕西凤翔“儿子因父弑杀继母案”全解

明陕西凤翔府扶风县百姓方廷叙,娶妻张氏,生一子取名方大年,不久张氏病故,廷叙续弦娶了陈氏。不想陈氏是个凶悍妒忌之人,经常“抗夫虐子”,且频繁将家中钱财带回接济娘家,方廷叙对此屡屡逊言苦口婆心晓谕,然陈氏终执拗不从。某天,两人不胜忿争,夫妇殴打,陈氏发起凶性,手持利刃,竟将丈夫方廷叙杀死。

因父亲与继母常常拌嘴动手,廷叙儿子大年也未见怪,岂料这次父亲当场死于非命,他立即奋不顾身,直接夺了继母陈氏手里的刀,也将其一刀砍死。一天之内,妻杀夫、子杀母的惨案相继发生,左右邻里莫不骇异。消息很快传到陈氏娘家,其兄长陈自良告到官府。

扶风程知县得报,急忙提原被告双方讯问,陈自良愤慨道:“恶子方大年,胁制其父,殴凌其母,以致我妹无计可施,才不胜愤恚,持刀自刎,妹夫方廷叙仓皇夺刀制止,不意误触刀锋,刺颈而死,纵然我妹误杀夫命,自有官司可告,有律法可问。方大年却夺刀杀母,这等滔天大恶,安得复容天地间。”

明代陕西凤翔“儿子因父弑杀继母案”全解

方大年泣辨道:“小的岂是无故杀母之人,又何曾有先殴母亲、逼母自刎之事?实因父母二人自相口角,继母素性凶暴,持刀砍死我父,此一家之人所共见,岂是误触刀芒能断得头颅?凭此可见陈自良砌词诬陷之意。小的见父当场横死,心堕胆热,一时忿恨,醒悟过来,委实不该将继母杀死,无奈事激气生,心难主持,今虽追悔无及。当日只为父仇,外忘王法,内忘身命。今日倘有可生之路,乞大人超拔。如罪不可赦,则一死也无恨。”

再提问其他人证,都说是陈氏先杀的丈夫,因此大年才杀的继母,至于殴母之事,纯属子虚乌有。程知县认为陈氏杀夫,自有官府依法问罪,方大年却徒逞匹夫之勇,“父仇纵不戴天,报难加于母氏”,若出于孝心而行此事,是知有父天而无母地,按律本应凌迟处死,姑念其情,拟罪减一等,判处秋后斩决。

审定罪名后,大年也不再申辩,案子上报抚院,均无异议,只等一同上奏朝廷乞准执行。不想刑部主事刘景,察此案卷,心下存疑,反复再三推求,忽然想到什么,下笔驳斥道:“夫妇大义等于乾坤,母子天伦昭于今古,乃继母如母,明不及母,缘父之故,比之于母。今继母无状,手杀其父。下手之日,母恩绝矣。”

明代陕西凤翔“儿子因父弑杀继母案”全解

明代按律,父祖被人所殴而子孙助斗者无罪。刘主事据此认为大年“义激于衷,奋不顾身,为父剪逆,死而无悔”,为人孝子就该如此,鉴于他没有作奸前科,建议处其杖刑加以惩戒。案子随后打回重审,各级提刑官员“乃从所议”,对方大年以擅杀有罪之人论处。大年因此得免去因大逆罪被斩的下场,实是刘主事出于特事特办的考虑,再三斟酌,更改了原来的判决。

这里值得说明的是,子弑继母案的版本在《折狱龟鉴》与《棠阴比事》中均有记载,案情基本一致,说的是汉景帝之时,有个人叫防年。继母杀了他的父亲,防年为报父仇就杀了继母。按当时律法,司法官吏抓捕防年,并以“杀母大逆”论罪。对于该案,当时身为太子的汉武帝发表了自己的看法:继母像母亲一样,但和生母毕竟不同,只不过因为父亲的关系拟制成母亲而已。案中继母杀了父亲,在她下手之时,她和防年就已恩断义绝了,因此应当判防年犯普通杀人罪,而不应按照“大逆”论处(宜与杀人同,不宜以大逆论)。

由于汉武帝的处断意见非常符合汉代的“经义”(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因此《棠阴比事》的作者将这个案例命名为“汉武明经”,表现出作者的赞赏。该案案情并不复杂,防年杀了其继母,属于家庭亲属内部的以卑弑尊,应当按“大逆”处断,而“大逆”在汉代是一个特殊的罪群(其中部分罪名成为后世的“十恶重罪”),包含很多严重的罪名,如被认定为“大逆”在适用死刑时会表现得非常严厉,其严重程度表现为“律,大逆不道,父母妻子同产皆弃市”。

明代陕西凤翔“儿子因父弑杀继母案”全解

防年杀继母的动机是为报父仇,体现出一种“孝道”,而在汉代,“孝道”是统治者非常欣赏的,“缇萦救父”的故事就发生在汉文帝在位时期并直接导致了汉代肉刑的废除。因此,按照支配汉代司法思想的“春秋决狱”的精神(《春秋》之决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应对防年从轻处理;然如果从轻的理由不够充分,又会导致“三纲五常”的封建伦理秩序受到破坏。此案属于典型的“经义断狱”,表现出特有的“自圆其说”。

在下面这个案例中,却呈现另一种矛盾。唐代一寡妇向河南尹(唐东都洛阳所在州河南府的行政长官)李杰告发她儿子“不孝”(按照当时法律“不孝”罪最高可刑罚至死)。李杰担心若处死其子,寡妇以后难以生活。寡妇却表示不孝之子死不足惜。李杰对她的言行感到奇怪,经一番暗中调查,发现事实真相是寡妇与一道士通奸,为防儿子阻挠,因此诬告其“不孝”以置其于死地。李杰最后处死了道士(杖杀道士),但没有处罚寡妇。

该案情形刚好与前例相反,属于家庭亲属内部的尊长谋杀卑幼。身为母亲却要通过诬告的方式谋杀亲子,而且谋杀动机也非常卑劣(为了能和道士通奸)。因此在她做出这样的行动时,按照前面那个案子的逻辑,就应该在法律上被视为和其子恩断义绝(母恩绝矣),应当对这个母亲定普通的谋杀罪。然而负责裁判的官员李杰却没有遵循上述逻辑判处其刑罚,原因只能解释为封建礼教对法律的强大影响。换言之,就是当加害者为亲属血缘关系中的尊亲属时,亲属关系反而成为减免其罪过的伦理依据。

明代陕西凤翔“儿子因父弑杀继母案”全解

此案和前案的处理方式一正一反,刚好说明了汉代以后古代社会发生在亲属之间的刑法处断原则:以卑犯尊,刑罚加重;以尊侵卑,刑罚减免。这也生动地说明,除了打击犯罪,当时的统治者更关心伦理秩序的维持,因为伦理纲常是其维持统治地位的法理基础。当然,司法官员也意识到这种处理虽符纲常,却有悖情理,因此在刑法上将该寡妇和道士视为共同犯罪,该寡妇罪责可免。道士作为同犯却责任难逃,最终被乱棍打死,并装在了寡妇买来的本来用来装儿子尸首的棺材里。

最后再引申一个案例,拓展大家加深认识有关古代亲属间犯罪的处刑原则。宋代寿州有个男子杀害其妻家父母兄弟好几人,州县官员认为这构成了“不道”罪。按法律规定,除了要对这个罪犯处刑,还须株连追究其妻的刑事责任。但当时一个姓曹的官员反驳了这种观点,认为伤害妻子父母的行为就等同于已经在法律上解除了婚姻关系,更何况凶犯还是谋杀行为,因此婚姻关系更应被视为解除,那么就不应再追究妻子的责任(殴妻之父母即是义绝,况于谋杀,不当复坐其妻)。

此案法律适用再次遇到难题,宋承唐律,“杀一家非死罪三人”(杀掉一个家庭中三个没有犯死罪的成员)属于“十恶”重罪中的“不道”。“十恶”重罪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和内乱,自北齐开始多被处以重刑和株连。即使在较为开明的唐代,也是如此。根据案例记录,凶手犯了“十恶”重罪中的“不道”,对他的刑事处罚本来应当株连到他的妻子,但是本案反常的地方是凶手杀的被害人正是妻子的血亲,这就形成一个悖论:如果株连妻子反而会造成“助纣为虐”的结果。该案充分暴露出“株连”制度的不合理性和反人类性。

明代陕西凤翔“儿子因父弑杀继母案”全解

尽管当时的司法官员无法质疑这个制度,但是他们仍然还保有正义的直觉。经过价值判断之后,曹姓官员使用了类似“子弑继母案”中同样的解释方法来化解本案法律适用的矛盾,即认为杀害妻子父母的行为就等同于已经在法律上自动解除了婚姻关系,那么就不应当再追究妻子的责任。

通过以上一桩明代与汉代相差无几的 “子因父弑继母案”的叙述分析,我们引申讲述了一件唐代“亲母害子案”与一件宋代的 “不道坐妻案”,发现古代亲属间犯罪的处刑,便是以维护礼教纲常、孝道忠义为根本原则,但当遇到不符合常情常理的疑难案件时,也仍会积极地从符合天理人情的角度进行法律解释,从而尽量化解法律和伦理之间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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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译自《诸司公案》中【判杀继母案】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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