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子倆玩消失報警是否浪費公共資源?

治安管理處罰法 刑法 | 父子倆玩消失報警是否浪費公共資源?

3月8日,4歲男童濤濤跟隨父親呂某去理髮之後便與家人失去了聯繫,呂某的手機也一直處於關機狀態。家人多方尋找沒有結果就擇了報警。西寧市城北公安分局在11日中午接到報警後立即展開了調查工作,先後出動了50餘名警力,通過走訪排查,得知濤濤被父親帶去了互助縣的朋友家。並於12日在青海心腦血管病專科醫院附近將呂某父子找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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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好有驚無險,有很多網友認為呂某的行為屬於浪費公共資源。但呂某的行為並未浪費公共資源。我們都知道110作為報警電話是負責受理刑事、治安案件外,還接受群眾突遇的、個人無力解決的緊急危難求助等。該號碼屬於特殊號碼,不收取任何費用。報警電話是社會治安保障的生命線,是一種有限的社會公共資源,是不得隨意浪費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

虛報警情情節嚴重的還會觸犯尋釁滋事罪。《刑法》規定:

第二百九十三條 【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報警電話是大家在遇到危難情況時尋求解救的一個重要途徑,我們都應當予以保護。慌報警情不僅會浪費警力資源,影響公安機關的正常工作,嚴重的還會導致需要緊急援助的人得不到及時的救援。對於謊報警情的情節應當嚴肅處理,構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以上信息由萬邦法務小編整理編輯。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諮詢我們萬邦法務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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