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说法】喝酒上路还咬人?拘役罚金两行泪!

检 察 官 介 绍


【检察官说法】喝酒上路还咬人?拘役罚金两行泪!


杨晶,男,1976年2月生,中共党员,江西省瑞金市人,大学本科,现任瑞金市人民检察院二级检察官。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29日,瑞金市交管大队民警钟某甲、钟某乙带领辅警汤某某等人在瑞金市象湖镇绵水北路与文体路交汇口设卡执勤。21时10分许,许某某驾驶一辆黑色钱江牌二轮摩托车行至卡点,辅警汤某某将其依法拦停,民警钟某甲要求其出示驾驶证、行驶证,并要求其配合吹酒精测试仪,许某某不肯正常配合。在民警要求许某某上警车去医院抽血检验过程中,许某某不配合并用手推搡民警钟某甲,民警钟某乙等人见状便上前欲控制住许某某。在控制过程中,因其反抗,导致钟某甲、钟某乙与许某某倒地,倒地后许某某趁机将钟某乙的右小腿咬伤。后许某某被执勤民警依法控制,并被带至瑞金市人民医院急诊科抽血。

2018年5月2日,经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鉴定,送检的许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3.9mg/100ml,其驾驶行为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


【检察官说法】喝酒上路还咬人?拘役罚金两行泪!


检察官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明知自己饮酒后,仍然驾驶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另外,被告人许某某明知民警钟某甲、钟某乙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职务,而故意使用暴力阻碍执行,属于妨害公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因被告人许某某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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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2018年8月9日,本院依法对许某某提起公诉;瑞金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许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检察官提醒

【检察官说法】喝酒上路还咬人?拘役罚金两行泪!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酒后请勿驾车,不要存在侥幸心理,

更不能以暴力抗拒检查,

不要等判刑后才追悔莫及两行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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