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確保中心城區交通秩序“百日整治”行動取得實效,一大隊按照支隊統一部署,結合工作實際,採取多項措施,加強對重點車輛的安全管控,嚴查涉牌涉證、酒駕等各類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確保轄區道路交通安全形勢持續平穩。
4月15日15時10分許
在紅山區長青街與清河路交叉路口
一大隊巡防中隊民警發現
一輛普通小轎車上竟傳出了警報器的聲音
我們都知道
只有特種車輛按照規定
可以安裝使用警報器
其他機動車
不得安裝和使用
15時33分,這輛涉嫌非法安裝使用警報器的轎車在站前街小班汽車維修門市前被一大隊巡防中隊民警查獲。經查:此輛懸掛蒙D5X**1的黑色現代牌小轎車真實號牌應為蒙D65L51,且駕駛人李某某有飲酒嫌疑,民警依法扣留該機動車,並將駕駛人李某某帶回大隊做進一步調查。
經酒精呼氣檢測達酒駕標準
經血液檢測,乙醇含量為171.95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
李某某對自己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
因李某某非法安裝警報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赤峰市交警支隊一大隊將車內警報器拆除、收繳,對李某某處以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因李某某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條第(四)項、第九十六條第三款和《內蒙古自治區實施辦法》第七十一條第三款之規定,赤峰市交警支隊一大隊將蒙D5X**1號牌收繳,對李某某處以駕駛證記12分,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
因李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二項之規定,涉嫌危險駕駛罪,赤峰市交警支隊一大隊以涉嫌危險駕駛罪對其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吊銷其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案件將移送檢察機關進行進一步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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