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一惡勢力團伙及其“保護傘”被公開宣判

4月18日,記者從新民市人民法院獲悉,該院日前依法對惡勢力團伙主犯楊某某敲詐勒索、職務侵佔案及其“保護傘”趙某某受賄、貪汙案一審公開宣判。楊某某數罪併罰,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趙某某數罪併罰,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

被告人楊某某敲詐勒索、職務侵佔案。法院經審理查明,楊某某原職務是新民市公主屯鎮某村村委會主任,因搶劫、聚眾鬥毆、故意傷害等犯罪多次受到刑事處罰。2012年至2018年,楊某某糾集王某某、蘇某某(均另案處理)等人及刑滿釋放人員,以某物業公司為依託,向公主屯市場業戶隱瞞當地政府已給付衛生承包費的事實,另行收取“衛生費”共計39萬餘元。此外,楊某某利用職務之便,私自在該村機動地上建設養殖場,偽造村民代表大會記錄和簽字後,將該養殖場轉讓給他人,獲得價值80萬元的現金及實物,由楊某某佔有、使用。

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糾集他人在公主屯地區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社會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影響,本案應認定為以楊某某為首的惡勢力團伙犯罪。同時楊某某個人利用職務之便侵佔集體財產,依法認定楊某某犯敲詐勒索罪。數罪併罰依法作出判決。

趙某某受賄、貪汙案。法院經審理查明,2011年趙某某在任公主屯鎮黨委書記期間認識楊某某後,聘任有一定“力度”的楊某某為鎮物業管理辦公室主任;2012年以30萬元價格將鎮畜牧場承包給楊某某,一年以後鎮政府提前解除合同,補償給楊某某50萬元;將公主屯鎮市場的衛生清理物業工作承包給楊某某,讓其“加強管理”,導致楊某某在承包物業期間,打砸商戶,對轄區商戶另行強制收費,引起商戶恐慌,在當地產生惡劣的社會影響。趙某某在任公主屯鎮黨委書記及新民市安監局黨組書記、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汙公款共計144萬餘元,索取、收受賄賂款共計人民幣102萬餘元和2萬美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利用職務便利,對楊某某等人惡勢力團伙的形成及發展提供經濟支持與保護,是楊某某惡勢力團伙的“保護傘”。同時被告人趙某某存在貪汙、受賄犯罪行為,遂依法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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