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偽造擔保人簽字借款 拘留15日 罰款5萬元

近日,譙城區法院在辦理一起民間借貸案件時,發現案件當事人池某存在未經他人同意,冒名擔保人簽字的行為。


【警示】偽造擔保人簽字借款 拘留15日 罰款5萬元


2014年12月3日,池某因生意需要向劉某借款7萬元,並向劉某出具借條一份,其中擔保人處系“王某”簽名。後池某未按期還款,劉某於2017年向譙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案在審理過程中,池某、王某經法院合法傳喚均未到庭參加訴訟,法院於2017年12月18日依法作出判決,判令池某、王某於七日內返還劉某借款7萬元並支付利息。該判決生效後,因二人均未履行法律義務,劉某便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案件執行過程中,王某向法院反映擔保人處的簽字、手印非其本人所籤、所按,也不知道為池某擔保一事。後經法院調查核實,池某在向劉某出具借條時,並未經過王某同意,便冒名王某在借條擔保人處簽字、按手印。池某的行為系偽造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譙城區法院遂依法對池某作出拘留15日,罰款5萬元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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