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安县人民法院首例涉恶案件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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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7日下午,靖安县人民法院对郭某等九被告人涉恶犯罪集团案公开宣判,这是该院2018年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受理的首例涉恶刑事犯罪案件。九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三年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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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徐某等人多次纠集被告人洪某、刘某等七人,采取电话滋扰、上门纠缠、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暴力讨债,形成了以郭某、徐某为首要分子,以洪某、余某、刘某等为成员的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实施多起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追究上述被告人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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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某、徐某、洪某共同出资在赌场放高利贷谋利,为防止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借款,被告人郭某、徐某纠集被告人洪某等七人通过暴力进行讨债,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郭某、徐某为首,被告人洪某、刘某等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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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九被告人组成的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犯罪,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郭某、徐某在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中处于领导地位,系首要分子,应当按照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在非法拘禁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洪某、余某等七人在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案件事实、性质、情节及各被告人参与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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