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期滿,這11種情形也不能終止!

正常情況下,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但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勞動合同到期也不能與勞動者終止。依據勞動合同法、工傷保險條例、工會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勞動合同期滿,不能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有11種。

十一種情況下勞動合同期滿不能終止合同

1

勞動合同期滿時,如果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需等到職業健康檢查後確定無礙後才能夠終止。

2

勞動合同期滿時,如果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需待醫學觀察期結束經診斷非職業病後才可終止合同。

3

勞動合同期滿時,如果勞動者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視傷殘等級而定:一至四級,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合同到期不能終止勞動合同;五至六級,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不能因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合同,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但勞動者可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

4

勞動合同期滿時,如果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正常情況下需待法定醫療期結束才可終止勞動合同。如果法定醫療期屆滿前已經治癒的,亦可以終止合同。

5

勞動合同期滿時,如果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一般來說,用人單位需待女職工哺乳期結束才可終止勞動合同。但如果女職工屬違反計劃生育政策,則難以獲得法律的特殊保護,司法實踐中大多數意見認為可以終止。

《勞動合同法》第42條對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做出單向性限制,即如果員工處於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能以員工的非過錯原因解除勞動合同。同時也不能對此類員工採取經濟性裁員而解除合同。《勞動合同法》第45條也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42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6

勞動合同期滿時,如果勞動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只能等到退休時才可終止合同。

7

合同期滿時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能終止勞動關係,必須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8

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且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能終止勞動關係,必須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9

勞動者已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且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目前主流意見是用人單位不能終止勞動關係,必須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注意:實踐中各地有不同意見,全國絕大多數地區持該意見,上海除外)。

10

基層工會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延長期限相當於其任職期間;非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期限短於任期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任期期滿。

11

職工協商代表在任期內,勞動合同期滿的。《關於進一步推行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的通知》規定,職工協商代表在任期內,勞動合同期滿的,企業原則上應當與其續簽勞動合同至任期屆滿。職工代表的任期與當期集體合同的期限相同。

特別注意:用人單位強行終止的法律後果

對此,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相當於經濟補償2倍的賠償金。

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一定要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不要違反法律規定,避免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和經濟損失。

勞動合同期滿,這11種情形也不能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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