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汙染防治法》加強工業廢水和城鎮汙水汙染防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共經過三次修改,1984年制定了水汙染防治法,1996年作了第一次修正,2008年進行了全面修訂,2017年再次進行了修正。修改決定共56條,其中31條是對原法條文作的修改,增加了18條,刪去了7條,水汙染防治法由原來的92條增加到103條。

為進一步宣傳普及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四川環保將對修改的主要內容進行持續解讀,敬請關注。

《水污染防治法》加强工业废水和城镇污水污染防治

加強工業廢水汙染防治:

工業廢水排放一直是水體的主要汙染源,是影響水環境質量的重要因素。

《水污染防治法》加强工业废水和城镇污水污染防治

1、增加第32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根據對公眾健康和生態環境的危害和影響程度,公佈有毒有害水汙染物名錄,實行風險管理。排放前款規定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水汙染物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對排汙口和周邊環境進行監測,評估環境風險,排查環境安全隱患,並公開有毒有害水汙染物信息,採取有效措施防範環境風險。”

2、第40條增加兩款內容,“化學品生產企業以及工業集聚區、礦山開採區、尾礦庫、危險廢物處置場、垃圾填埋場等的運營、管理單位,應當採取防滲漏等措施,建設地下水水質監測井進行監測,防止地下水汙染。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應當使用雙層罐或者採取建造防滲池等其他有效措施,進行防滲漏監測,防止地下水汙染。”

3、增加第45條內容,進一步加強對企業排放工業廢水的治理和對工業集聚區汙水集中處理的管理。

加強城鎮汙水汙染防治:

原法中明確規定了城鎮汙水應當集中處理,汙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應當對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負責,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對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檢查。新法做了兩處修改:

《水污染防治法》加强工业废水和城镇污水污染防治

1、修改第49條,明確汙水處理費可以用作汙泥處理處置。

2、增加第51條,“城鎮汙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或者汙泥處理處置單位應當安全處理處置汙泥,保證處理處置後的汙染符合國家標準,並對汙泥的去向等進行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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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丨王明初審丨朱 茂 終審丨汪邦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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