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起
我市全面開展藥品零售企業
執業藥師“掛證”行為整治工作
重點整改執業藥師配備不到位、
不憑處方銷售處方藥等問題
督促企業自查
各縣區局、各分局要督促轄區內所有藥品零售企業,嚴格對照《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要求開展自查,重點整改執業藥師配備不到位、不憑處方銷售處方藥等問題。藥品零售企業未按相關要求配備執業藥師的,應主動申請核減藥品經營範圍,《藥品經營許可證》經營範圍標註只經營非處方藥。凡是不能在崗服務的執業藥師,應立即改正,並按照國家藥監局相關要求主動申請註銷《執業藥師註冊證》。藥品批發企業不得向無處方藥經營範圍的藥品零售企業銷售處方藥。
加大查處力度
對於查實存在“掛證”行為的藥品零售企業,撤銷其《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認證證書》,並報送省藥監局統一公示;經查實藥品零售企業以執業藥師“掛證”手段騙取《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依法吊銷其《藥品經營許可證》。凡檢查發現存在“掛證”行為的執業藥師,撤銷其《執業藥師註冊證》;在醫療機構或其他單位工作的執業藥師掛證到藥品零售企業的,通報其所在單位。
自查階段結束後,各縣區局、各分局要按照國家藥監局通知要求,自5月1日起,統一組織對轄區內藥品零售企業以交叉互查方式開展全覆蓋飛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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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校:明光 海博 審核:鄧傳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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