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複製”飯卡發財,究竟定什麼罪?

近日,有網媒披露,某大學生複製多所學校的飯卡銷售,獲利10萬元,引發網民關注。實際上,這類複製、倒賣假飯卡牟利的案件近年來在山東、四川、河南等地都有發生過。

通過分析此類案件的判決書,鄧世運律師發現,對於複製、倒賣假飯卡的行為涉嫌的罪名,並非沒有爭議。


大學生“複製”飯卡發財,究竟定什麼罪?


一、定偽造、倒賣有價票證罪

1、山東省莒南縣人民法院 (2018)魯1327刑初38號刑事判決書

法院認定,2016年3月中旬,被告人梁某在其QQ空間及QQ群內發佈了複製飯卡的廣告。2017年3月,被告人杜某從QQ群內發現梁某發佈的廣告後與梁某取得聯繫,並將該廣告信息轉發至自己的QQ空間及所在QQ群,同年3月底,山東省莒南縣某中學在校學生池某(另案處理),通過QQ聯繫被告人杜某複製莒南縣某中學學生飯卡,並按照杜某的要求將母卡郵寄至梁某處進行復制,先後複製200餘張,每張面額200元,池某以每張120元至170元不等的價格出售給該校在校學生,在校內餐廳、超市使用。被告人杜某每張收取30元費用,支付給梁某15元,從中賺取差價15元。經核實,給該校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7980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梁某偽造有價票證,其行為構成偽造有價票證罪;被告人杜某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其行為構成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

2、河南省遂平縣人民法院(2018)豫1728刑初135號刑事判決書

檢察院指控,並經法院認定,2016年初,被告人白某某預謀後,利用相關學校使用水卡、飯卡的漏洞,通過淘寶購買了icopy3讀卡器和複製器以及部分空白卡片,先後將駐馬店市某學校水卡、河南省某職業學院水卡、河南省某高級中學的水卡及飯卡破解後進行復制並銷售。

法院認為,被告人白某某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

3、四川省儀隴縣人民法院(2018)川1324刑初74號刑事判決書

法院認定,被告人李某、魏某在收到四川省儀隴縣某中學校的學生郵寄過來的該校飯卡後,通過計算機軟件將飯卡破解後,使用專業工具進行復制,每張複製飯卡內含可用金額293元,然後將複製後的飯卡以每張50元的價格向儀隴縣某中學校學生胡某某、楊某某等人出售。被告人李某在2017年2月18日至同年4月10日期間非法獲利7705元,被告人李某、魏某兩人在2017年4月11日至同年5月28日期間共同非法獲利11465元,造成四川省儀隴縣某中學校嚴重經濟損失。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魏某以盈利為目的,單獨和共同偽造學校飯卡並出售,造成嚴重損失,嚴重擾亂有價票證管理秩序,其行為均已構成偽造有價票證罪。


大學生“複製”飯卡發財,究竟定什麼罪?



二、定詐騙罪

4、河南省汝南縣人民法院(2017)豫1727刑初461號刑事判決書

檢察院指控,並經法院查明,2016年八九月份,被告人張某使用複製、偽造飯卡的工具製作汝南縣某中學食堂飯卡,分別向馬某1出售面值100元、150元的飯卡約15張,向胡某2出售面值100元、150元的飯卡約20張左右,向袁某出售面值100元的飯卡10張左右,被告人張某從中獲利四千餘元。同時被告人張某通過向徐某(另案處理)介紹他人購買飯卡,從徐某處獲利一千五百餘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複製、偽造汝南縣某中學食堂飯卡,出售給他人使用;介紹他人購買徐某偽造的汝南縣某中學食堂飯卡,並從中獲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

5、四川省成都市龍泉驛區人民法院(2017)川0112刑初224號刑事判決書、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川01刑終644號(2017)川01刑終644號刑事判決書

一審法院查明,被告人李某系四川某職業學院2015級學生,被告人楊某系四川某大學附設某衛生學校2015級學生。2016年9月,被告人李某、楊某共謀用複製飯卡在學校出售的方式賺取差價。後被告人李某將被告人楊某所在學校的飯卡複製後,分三次交給楊某,楊某以每張150元的價格出售給校友,獲款後二人分贓耗用。經四川某大學附設某衛生學校查實,被告人李某、楊某銷售的複製飯卡在學校消費14756.5元。

一審法院認為,學校飯卡充值後,能在學校及所屬超市進行消費,故學校充值後的飯卡屬有價票證。被告人李某、楊某將學校飯卡複製後賣給他人,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一審宣判後,檢察院提出抗訴,理由是學校飯卡不屬於刑法規定的有價票證,二被告人偽造飯卡銷售的行為構成詐騙罪

二審法院查明的主要事實和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一致。認為,原審被告人李某、楊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共謀偽造學校飯卡並銷售牟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關於抗訴機關的抗訴理由,本院經審查認為,刑法規定的有價票證,應具有發行對象的公共性、其發行的空間和對象應該是不特定的。學校飯卡作為在學校範圍針對在校學生出售的購買憑證不屬於刑法上的有價票證。原審被告人李某、楊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通過複製的方式獲取虛假的學校飯卡,並向學生販賣,其他學生在購買到虛假飯卡後,使用虛假飯卡在學校食堂、小賣部刷卡機上刷卡消費,使學校刷卡銷售點產生錯誤認識,將商品交付給持複製卡消費的學生,二原審被告人李某、楊某的行為構成詐騙罪,且數額較大。抗訴機關的抗訴意見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大學生“複製”飯卡發財,究竟定什麼罪?


三、律師簡評

學校等單位內部使用的飯卡,是否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有價票證,直接決定著複製、倒賣假飯卡的行為是否構成偽造、倒賣有價票證罪。對此,鄧世運律師認為,飯卡作為學校內部發行的記賬卡或者儲值卡,明顯區別於車票、船票、郵票等有價票證,傾向於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川01刑終644號(2017)川01刑終644號刑事判決書中所持的觀點,“學校飯卡作為在學校範圍針對在校學生出售的購買憑證不屬於刑法上的有價票證。”複製、倒賣假飯卡的行為,不應該定偽造、倒賣有價票證罪,應該定詐騙罪。

在司法實踐中,還有一種涉飯卡的犯罪值得關注。那就是,通過技術手段破解美食廣場美食卡密匙,通過重新寫入的方式對美食卡進行非法充值,之後在美食廣場內商戶進行消費、刷卡套現,在收銀臺進行退款,這種行為也會被認定為構成詐騙罪。(參考: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16)京0105刑初1374號刑事判決書、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16)京03刑終683號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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