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條之規定,已註冊登記的機動車達到國家規定的強制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報廢期滿前將機動車交售給機動車回收企業,由機動車回收企業將報廢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註銷。機動車所有人逾期不辦理註銷登記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公告該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作廢。
濟寧交警現對以下車輛
公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作廢
請車主及時辦理註銷登記
麵包車
重型貨車
掛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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