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有經濟補償金拿嗎?

一、此前有一個學校宿管人員諮詢我,其陳述單位經常安排他加班,以前宿管還有兩個人值班,後來只有她一個人值班,一天24小時,就她一個人負責宿管工作,單位是否應當支付加班費給她?我回答當然要支付加班費,她諮詢了近十分鐘後,才透漏了一個信息,其已經超過50歲了,單位一直未幫她購買過社會保險,另外,她還諮詢達到退休年齡,單位是否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給她?那麼問題來了,第一,其要求支付加班費、經濟補償金的爭議是否屬於勞動爭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管不管這個事?第二,其要求退休後支付經濟補償金是否有法律依據?

二、對於達到退休年齡後,要求支付加班費、經濟補償金的爭議是否屬於勞動爭議這個問題發表意見:根據勞社部的意見,男工人年滿60歲,女工人年滿50週歲就達到退休年齡,另根據《勞動合同法事實條例》第21條的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因此,勞動者退休後,其與單位發生的的爭議原則上不算做勞動爭議,應按勞務關係處理。

三、那退休後有沒有按勞動關係處理的案例?答案是有的!本人同事辦理的案件中,就有達到退休年齡後按勞動爭議處理的案件,這就是司法實踐中,同案不同判的真實寫照,那法院為何要按勞動爭議處理?他們也是有法律依據的,那就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7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那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卻沒有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按照勞動關係處理的解釋也就順理成章了,具體到廣東省的規定就是《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適用《勞動爭議仲裁法》、《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17條第1款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係可按勞動關係處理”。

四、那退休後支付經濟補償金是否有法律依據呢?勞動合同法第46條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的多種情形,但這其中並沒有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導致勞動合同依法終止,單位需要支付其經濟補償金,因此,退休導致合同終止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具體到本案,若該勞動者能夠在退休前,以單位未幫其繳納社會保險為由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完全可以很輕鬆的獲得支持,所以,勞動者若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一定早點採取救濟措施,不然後悔晚矣。(本文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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