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北京互联网法院诉讼流程

互联网法院凭借其高度的智能化,电子化,网络化特点,大大简化了诉讼的流程,方便诉讼参与人参与到诉讼环节中。互联网法院以网上审判为原则,以线下审判为补充,逐步完善互联网法院的诉讼模式,推动我国司法体制改革。

小组以北京互联网为调研法院,进行实地考察,通过查询资料总结出北京互联网法院的诉讼流程。

受案范围:

北京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北京市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

(一)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

(二)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三)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四)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

(五)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

(六)互联网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

(七)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

(八)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

(九)检察机关提起的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

(十)因行政机关作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互联网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等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行政纠纷;

(十一)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

原告起诉流程:

原告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进行起诉的,应当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材料准备:起诉前应当准备好起诉材料(起诉状,身份证明,证据材料等)

(二)登录/注册。进入北京互联网法院电子诉讼平台www.bjinternetcourt.gov.cn,点击注册按钮,填写身份信息并上传身份证或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的电子版。在完善个人信息并设置登录密码后,平台将自动生成二维码,用手机扫描二维码,通过人脸识别系统进行实名认证。认证成功后,会在互联网法院拥有自己的专属账号。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使用诉讼平台实施诉讼行为的,应首先登录“北京互联网法院电子诉讼平台”主页,通过证件证照比对、生物特征识别或者国家统一身份认证平台认证等在线方式完成身份认证,并取得登录诉讼平台的专用账号。

使用专用账号登录诉讼平台所作出的行为,视为被认证人本人行为,但因诉讼平台技术原因导致系统错误,或者被认证人能够证明诉讼平台账号被盗用的除外。

(三)立案。注册成功后,点击“我要立案”选项,选择案件类型,输入案件标的额并填写送达地址。上传已经写好的起诉状或在线填写起诉信息,一键生成起诉状。并在线提交起诉证据电子版。在确认所有起诉信息无误后,点击“获取二维码”,用手机微信扫描后,手写确认签名。

(四)立案审核。北京互联网法院的法官会对立案申请进行在线审核。立案审核通过后,法官会将案件关联码发送给被告。被告在注册并登录北京互联网法院电子诉讼平台后,凭借该关联码参与到诉讼中。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1.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 有明确的被告;

3.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注册完成后即可进行立案,通过点击“我要立案”,选择起诉的案由并填写标的金额。

(三)诉讼参与人应填写信息并根据诉讼地位上传提交相应身份材料。原告须提交的材料:普通个人需提供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户籍材料;法人或其他组织,需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居民身份证。诉讼代理人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及其他关系证明等材料。

(四)原告应提交起诉书。已有起诉书的,可将文书拍照或扫描上传;无起诉书的,可根据系统导引,填写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等内容,系统将自动生成起诉书。提交起诉书后,通过添加材料上传证据。

(五)起诉书应记明下列事项:

1. 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含电子邮箱、微信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含电子邮箱、微信号);

2. 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含电子邮箱、微信号)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含电子邮箱、微信号)等信息;

3. 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4.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六)确认起诉信息无误后,通过扫描二维码进行签名确认。

(七)诉讼平台设置调解前置程序,原告提交起诉书后,可申请在线调解,通过网上调解系统由调解组织进行立案前调解,当事人可在“在线调解”中输入自己的调解意向,调解成功的,当事人可以在线申请司法确认;调解不成功的,则案件进入立案审核状态,转交立案法官进行审核。

被告应诉流程:

(一)接受文书。查收法院送达的应诉短信通知、案件关联码、《诉讼服务告知函》。

(二)登录/注册。进入北京互联网法院电子诉讼平台www.bjinternetcourt.gov.cn,点击注册按钮,填写身份信息并上传身份证或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的电子版。在完善个人信息并设置登录密码后,平台将自动生成二维码,用手机扫描二维码,通过人脸识别系统进行实名认证。认证成功后,会在互联网法院拥有自己的专属账号。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使用诉讼平台实施诉讼行为的,应首先登录“北京互联网法院电子诉讼平台”主页,通过证件证照比对、生物特征识别或者国家统一身份认证平台认证等在线方式完成身份认证,并取得登录诉讼平台的专用账号。

使用专用账号登录诉讼平台所作出的行为,视为被认证人本人行为,但因诉讼平台技术原因导致系统错误,或者被认证人能够证明诉讼平台账号被盗用的除外。

(三)关联案件。进入案件中心,进入“我要应诉”,输入案件关联码关联案件,补充个人信息。

(四)在线应诉答辩。进入“我要应诉”页面,就应诉案件在线提交答辩状或提起反诉。

立案受理:

 (一) 立案法官自收到网上立案申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在线审查起诉材料是否齐全,并通过短信告知结果。

(二)符合起诉条件的,立案法官应及时登记立案。

(三)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立案法官及时发出补正通知,并于收到补正材料后次日重新起算受理时间;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按要求补正的,起诉材料作退回处理。

(四)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释明后,原告无异议的,起诉材料作退回处理;原告坚持继续起诉的,依法作出不予受理裁定。

(五)案件立案后,将通过诉讼平台向当事人发送诉讼费交款通知,当事人可以通过农行在线支付平台交费,或下载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前往农行交费。当事人应在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完成交费。如未按时交纳,经审理法官审核后,按撤诉处理,当事人在系统内可自行查看相应的裁定书。

(六)法院受理案件后,诉讼平台向原告及诉讼参与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材料。

审判:

原告需在电子诉讼平台完成网上缴费,递交材料,诉讼双方可在平台上查阅对方证据、约定网上庭审时间、联系法官等。期间,诉讼双方如果想了解案件进展,可以24小时随时登录平台查询。确定开庭时间后,北京互联网法院将通过短信方式发送开庭通知,并通过电子诉讼平台送达传票。开庭前,当事人务必在平台登录页面右侧下载远程开庭客户端,使用专属账号登录,在网络畅通的环境下打开客户端并完成庭前设备检测,就可进行线上庭审。庭审后,案件审理结果也会通过当事人填写的送达方式进行送达。

举证

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二、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客观真实、合法取得并与案件事实有关联性。

三、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可以通过诉讼平台提供证据。网上诉讼举证期限与线下案件一致。

四、以北京互联网法院为中心节点,运用区块链技术,建立电子数据存储、提取、检验、归档平台,当事人可以通过该平台实现电子数据规范取证、安全存证、便捷出证。

五、当事人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对电子数据证据进行举证:

(一)公文电子数据、公证电子数据、电商电子数据等电子数据平台与诉讼平台完成对接的,可以导入诉讼平台;

(二)其他电子数据由当事人按照电子数据要求上传至诉讼平台。

六、当事人可以通过扫描、翻拍、转录等方式将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转化为电子形式上传至诉讼平台。

七、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具意见的,应当在诉讼平台上提交身份证明,需要出庭的应当到法院参加网络庭审。

八、如案件中有证人的,应当在诉讼平台中提交证人出庭申请,本院将对有证人出庭的案件不再以互联网方式线上审理。如开庭前未申请证人出庭的,当事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九、法官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或者当事人申请,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原件。证据应有原件(物),提供原件(物)确有困难,可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品);提供形成于境外的证据,应当依法履行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外文书证,应当附有指定翻译机构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出具的中文译本。

十、法院可以依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照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对于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通过诉讼平台向当事人出示并听取意见。

十一、诉讼平台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后即时发送给对方当事人,法院组织当事人在诉讼平台上进行证据交换。

十二、当事人可以在诉讼平台上发表质证意见,勾选是否认可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并就证据证明力有无和大小进行说明。

十三、当事人在庭审前网上质证认可的证据,经法官在庭审中释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在庭审中就庭审前发表过的质证意见提出相反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必要时法官可以责令其提供证据。

十四、法院对电子数据证据的审查可以围绕下列方面展开:

(一)真实性,电子数据在形成、传输、提取、展示等过程中是否被篡改;

(二)合法性,电子数据的收集、存储、提存方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三)关联性,电子数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是否具有实质性联系。

当事人可以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电子数据技术问题提出意见。法院可以依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照职权,委托对电子数据进行司法鉴定。

十五、当事人应当在自行协商或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应当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不同情形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十六、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申请书应载明不能自行调查收集的原因、需要调取证据的名称、证明内容及线索。是否准许,由合议庭议定。

十七、如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保全证据,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且人民法院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财产担保。

十八、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调查收集证据或者保全证据的申请,应当不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十九、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对鉴定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预交鉴定费用并提供相关材料;否则,承担对该事实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二十、除当事人自行协商一致并经合议庭确认外,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为开庭辩论阶段结束前;前述规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后,针对某一特定事实或特定证据或者基于特定原因,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或者反证的期限。

二十一、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延期举证申请,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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