恆康醫療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控股股東簽署《投票權委託協議》暨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的提示性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签署《投票权委托协议》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證券簡稱:恆康醫療 證券代碼:002219 公告編號:2019-042

恆康醫療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控股股東簽署《投票權委託協議》暨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並對公告中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承擔責任。

恆康醫療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恆康醫療”或“公司”或“上市公司”)於2019年4月15日接到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闕文彬先生(以下簡稱“委託方”)和宋麗華女士、高洪濱先生(以下合稱“受託方”)通知,獲悉委託方與受託方於2019年4月15日共同簽署了《投票權委託協議》,已經各方簽字生效。現將該事項的基本情況及相關協議內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交易概況

根據《投票權委託協議》,闕文彬先生將其持有的上市公司522,266,200股股份對應的投票權委託給宋麗華女士行使,約佔上市公司總股本的28%,宋麗華女士同意接受闕文彬先生的委託。宋麗華女士目前擔任公司董事兼常務副總經理職務,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持有公司27,777,778股股份,占上市公司總股本的1.49%。同時,闕文彬先生將其持有的上市公司271,743,799股股份對應的投票權委託給高洪濱先生行使,約佔上市公司總股本的14.57%,高洪濱先生同意接受闕文彬先生的委託。

本次《投票權委託協議》簽署前,闕文彬先生持有上市公司794,009,999股股份,占上市公司總股本的42.57%,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

本次《投票權委託協議》簽署後,交易雙方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擁有上市公司表決權的情況如下表所示:

本次投票權委託完成後,宋麗華女士將成為公司單一擁有表決權份額最大的股東,即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二、交易各方基本情況

(一)委託方

(二)受託方

1、受託方一

2、受託方二

在本次《投票權委託協議》簽署前受託方二未持有公司股份,與公司不存在關聯關係。

三、協議的主要內容

2019年4 月15日,闕文彬先生與宋麗華女士、高洪濱先生簽署了《投票權委託協議》,主要內容如下:

甲方(委託方):闕文彬

乙方一(受託方):宋麗華

乙方二(受託方):高洪濱

乙方一和乙方二合稱乙方。

1、自本協議生效後,甲方將其持有的上市公司522,266,200股股份(以下簡稱“受託股份”)對應的投票權委託給乙方一行使,乙方一同意接受甲方的委託。自本協議生效後,甲方將其持有的上市公司271,743,799股股份(以下簡稱“受託股份”)對應的投票權委託給乙方二行使,乙方二同意接受甲方的委託。

2、甲方保證上述股份對應的投票權可以委託給乙方行使,不存在投票權委託受到限制的情形。

3、根據本協議的規定,甲方不可撤銷地授權乙方作為受託股份唯一的、排他的代理人,在委託期限內,由乙方代甲方行使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地方性法規及其他有法律約束力的規範性文件及上市公司屆時有效的章程規定的如下股東權利(除受託股份的分紅、轉讓、贈與或質押權利外,以下簡稱“委託權利”):

(1)依法請求、召集、召開和出席上市公司的股東大會會議以及股東的提案權;

(2)根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地方性法規及其他有法律約束力的規範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包括公司章程的修正案)需要股東大會討論、決議的事項行使表決權。

該等投票權委託系全權委託。對上市公司的各項議案,乙方可自行投票,無需甲方再就具體表決事項分別出具委託書。

4、該等受託股份在本協議簽署之日後的送轉股產生的股份,其表決權亦隨該等受託股份同步全權委託給乙方。

5、委託期限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一年,屆時若雙方協商一致延長投票權委託期限的,以雙方協商一致為準。

6、乙方承諾在委託期限內依照《公司法》《證券法》、中國證監會、深圳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定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規定行使委託權利。若乙方嚴重違反相關監管規定,甲方有權單方撤銷委託權。

7、本次委託事項乙方不向甲方收取報酬。

四、其他相關說明

1、本次《投票權委託協議》所涉及的權益變動報告書另行公告。

2、《投票權委託協議》簽署後,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

3、公司將依據《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持續關注該事項的進展情況並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五、備查文件

1、闕文彬先生與宋麗華女士簽署的《投票權委託協議》;

2、闕文彬先生與高洪濱先生簽署的《投票權委託協議》。

特此公告。

恆康醫療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會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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