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一度】中辦國辦發文,村裡的自然資源資產歸誰所用?

【深一度】中办国办发文,村里的自然资源资产归谁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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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常說:中國地大物博。那麼,這豐富的自然資源資產,到底屬於誰呢?

毫無疑問,當然是“全民所有”。可具體到一片山林、一方田地時,全民所有又是誰所有呢?有時候我們覺得說不清道不明,常常是一頭霧水。這中間所反映的,就是自然資源資產的所有者不到位、權責不明晰、權益不落實問題。

4月14日,中辦國辦印發意見推進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改革。意見不長,5千多字,但是總體上看,把自然資源資產歸誰所有、如何保護、怎樣開發、誰來監管的事講得十分明確。

明晰的產權是市場經濟的核心。意見的指導思想講到完善自然資源資產產權體系,要“以落實產權主體為關鍵”,算是說到根上了。

看完以後,一個總體感覺是這個中國特色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體系建立起來,“地大物博”的自然家底兒,才能說得清楚。

意見的著眼點是對國土空間的統一管控、對山水林田湖草的整體保護。也就是說,凡屬我國的自然資源資產,其所有、保護、開發、監管等問題,是納入整體考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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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明確了9項主要任務,其中很重要的一條,就是明確自然資源資產產權主體——我國的自然資源資產,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代表全民來行使所有者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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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特別值得一提的是,意見明確提出:

推進農村集體所有的自然資源資產所有權確權,依法落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特別法人地位,明確農村集體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增強對農村集體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的管理和經營能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自然資源資產享有合法權益。

就是說,村裡的自然家底兒,是村集體經濟組織這個特別法人代表村集體行使所有權的。有了管理和經營自然家底兒的權利,對於特別法人來說是一件發展壯大的好事。

產權是所有制的法律表述,如果犧牲一些完整性而說得簡單一點,產權就是“歸誰所有”。

從這個角度來說,農村的山水林田湖草,是由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表村集體來管護開發的。事情說起來很清楚,但具體到各鄉各村,就沒那麼簡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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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的自然資源資產實在是複雜得很。

承包地的事很明確: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的“三權分置”,宅基地產權制度改革的探索方向也是“三權分置”。除了這兩塊地之外,還有各種各樣的自然資源資產,有些村依山、有些村傍水,有些村裡有受保護的溼地、林區、礦場,這些資源歸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怎麼個歸法?

雲南有個叫洛茸村的地方,只有33戶,坐落在香格里拉普達措國家公園裡面。按照意見,這些自然資源資產是要歸洛茸村集體的,但意見同時規定,國家公園、大江大河是要確權登記到國務院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所以,村集體所有也就要讓位於這一條了。

另外,農村自然資源資產和村集體資產的界限怎麼劃分?特別是有些自然保護地裡的採礦權、取水權、水域灘塗養殖捕撈的權利,如果是歸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應該怎麼退出,還有待研究。

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本身仍是“現在進行時”。聯繫到2016年末中共中央國務院下發的《關於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來看,這項改革至少要完成四大任務:全面開展清產核資,科學確認成員身份,有序推進經營性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發展壯大集體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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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產核資與土地確權構成了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左右篇”,和股份制合作改革構成“上下篇”。現在,不僅土地,還有大量的自然資源資產,同樣也要寫好這兩篇。

一個有利的因素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領到了“特別法人”證,有了自己的身份證。在管護開發自然資源資產時,理順了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市場的關係。

村集體經濟組織手裡多了一把米的同時,隨之而來地,村集體也要接受新的挑戰:資源資產更豐富了,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任務也就更重了。比如如何核定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身份,一些情況複雜的村,面臨著要處理幾十種同時存在的成員身份情況,怎樣把集體經營性財產權利交到農民手中,就已經很令人“撓頭”了,現在如何讓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平地享有經營自然資源資產帶來的合法收益,恐怕更要好好“燒腦”一番。

總之,要讓《意見》真正落了地,還要深入地開展一些重大問題研究,特別是針對農村複雜情況,開展一些試點改革。

畢竟,執政能力很大程度上體現在把複雜的事情辦好。

作者:農民日報、中國農業新聞網記者 李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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