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在控訴 996,企業活不下去怎麼辦?

面對現在對於企業加班的非議,有一種觀點認為,經濟繁榮需要以投入時間為代價。

以史為鑑,這一觀點未必準確。企業不加班,未必就活不下去,歷史上不乏嚴格遵循八小時工作制而取得經濟繁榮的例子。

下面這張圖片,是美國國家復興總署(NRA)的標誌,被稱為「藍鷹」:

大家都在控訴 996,企業活不下去怎麼辦?

NRA 是富蘭克林羅斯福在 1933 年所創設的機構,其目的在於鼓勵合理競爭,或者從反面來說,避免企業通過壓低工人工資、延長工作時間來進行惡意競爭。

當時的經濟環境如何呢?1931 年,美國 GDP 下降了 6.4%,1932 年,GDP 降幅達到 12.9%。

該怎麼辦?是不是該讓兄弟們加把勁、珍惜自己的福報,玩兒命地加班創造價值呢?NRA 卻給出了截然相反的解決方式:推行最低工資,限制每週最長工作時間。

需要明確一點,NRA 並不是立法機構,並不能制定法律。它所做的,只不過是促使企業達成自願的協議,承諾推行最低工資、限制最長工時。對於積極響應號召的企業,NRA 會為他們授予上圖的藍鷹標誌,上面有一行字:「我們儘自己一份力」。(We do our part) 當然,這裡盡一份力不是指盡力督促員工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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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鷹的倡議受到了部分資本家的抵制,福特汽車的創始人亨利福特就是其中之一。他拒絕簽署 NRA 所推行的公平競爭協議,並宣稱該組織所採取的措施違反憲法。當時有不少法律界人士也站到了 NRA 的對立面,其中包括美國曆史上最著名的律師之一,Clarence Darrow。在一系列案件中,資本家在試圖運用法律來擺脫監管。

1935 年,反對 NRA 的力量在法庭上取得了勝利。在 A.L.A. Schechter Poultry Corp. v. United States, 295 U.S. 495 (1935) 一案中,聯邦最高法院作出判決:NRA 所依據的法律,1933 年的《全國工業復興法》違憲而無效。法院認為,該法律試圖監管非「跨州貿易」範疇的商業活動,因而違背了聯邦的精神。簡單來說,聯邦越界了,試圖管理憲法未授權的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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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 NRA 已經實現了自己的歷史作用。1940 年,美國製造業平均每週工作時間為 37.6 小時,遠低於 1930 年的 50.6 小時,鐵路工人和煤礦工人的工作時間也有所縮短,但經濟實現了強勢復甦。

當然了,每一個經濟體在不同的歷史時期所面臨的問題都有所不同,大蕭條時期的美國,所要解決的主要矛盾之一是惡性競爭帶來的經濟秩序紊亂。我們不應該,也不可能複製他人的道路來取得成功,彼此相關的事件中未必存在因果。但至少可以看看他人走過的路:

藍鷹的羽翼下,那些實行八小時工作制的企業,笑到了最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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