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奔驰女车主把66万车开出店门,就只能被迫“三包”换发动机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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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一开始,车主要求换车或退款,虽在情理之中,但的确不符合三包政策的规定,如果纯粹按照政策办事,4S店可以为车主更换发动机,而且并不需要额外补偿。

汽车三包政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明确规定,符合以下条件,消费者可以要求换车:

同一故障修理超过5次可换车,在三包有效期内(三包有效期为2年或5万公里,以先到为准),如果汽车修理时间累积超过35天,或者同一个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修理累积超过5次,消费者可以换车。

符合以下三项之一,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

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这为准),发动机换两次仍不正常可退车。

三包有效期内,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或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引起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选择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退货。

如果家用汽车产品符合更换条件,销售者无同品牌同型号产品,也无不低于原车配置的产品向消费者更换的,消费者可选择退货,销售者应当负责退货。

我们可以发现,三包政策退换依据,不是以车辆是否开出店门、是否开到家里,而是开具销售购车发票的时间或行驶里程总数。三包政策也明确规定,只有在更换两次之后仍不正常方可选择退车。

在本次维权事故中,车主应该是在交款、收到销售购车发票之后,才有机会开车上牌进而发现问题。而作为对车辆的首次处理,4S店提出更换发动机,是有章可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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