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建築幕牆防火設置

關於建築幕牆防火設置

建築幕牆是由金屬構件和玻璃板等組成的建築物外圍護結構。火災時,建築幕牆受到火燒或受熱後易破碎,甚至會造成大面積的破碎事故,出現“引火風道”。同時,垂直的建築幕牆與水平樓板之間的縫隙也是火災發生時煙火擴散的途徑。如果沒有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措施,將會導致火災在垂直方向上迅速蔓延。今天我們分享建築幕牆防火的相關內容。

一、構造要求

1. 建築外牆上、下層開口之間應設置高度不小於不小於1.2m的實體牆或挑出寬度不小於1.0m、長度不小於開口寬度的防火挑簷;當室內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上、下層開口之間的實體牆實體牆高度不應小於0.8m。

2. 當上、下層開口之間設置實體牆確有困難時,可設置防火玻璃牆,但高層建築的防火玻璃牆的耐火完整性不應低於1.00h,單、多層建築的防火玻璃牆的耐火完整性不應低於0.50h。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應低於防火玻璃牆的耐火完整性要求。

3. 建築幕牆與每層樓板、隔牆處的縫隙,應採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二、設有幕牆建築的保溫設置

1. 除設置人員密集場所的建築外,與基層牆體、裝飾層之間有空腔的建築外牆外保溫系統,其保溫材料應符合下列規定:

1)建築高度大於24m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

2)建築高度不大於24m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於B1級。

2. 除規範規定的情況外,當建築的外牆外保溫系統按規定採用燃燒性能為B1、B2級的保溫材料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除採用B1級保溫材料且建築高度不大於24m的公共建築或採用B1級保溫材料且建築高度不大於27m的住宅建築外,建築外牆上門、窗的耐火完整性不應低於0.50h。

2)應在保溫系統中每層設置水平防火隔離帶。防火隔離帶應採用燃燒性能為A級的材料,防火隔離帶的高度不應小於300mm。

3. 建築的外牆外保溫系統應採用不燃材料在其表面設置防護層,防護層應將保溫材料完全包覆。除本規範規定的情況外,當按本節規定採用B1、B2級保溫材料時,防護層厚度首層不應小於15mm,其他層不應小於5mm。

4. 建築外牆外保溫系統與基層牆體、裝飾層之間的空腔,應在每層樓板處採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三、其他

1. 建築外牆設置有玻璃幕牆或採用火災時可能脫落的牆體裝飾材料或構造時,供滅火救援用的水泵接合器、室外消火栓等室外消防設施,應設置在距離建築外牆相對安全的位置或採取安全防護措施。

2. 牆壁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裝應符合設計要求。設計無要求時,其安裝高度距地面宜為0.7m;與牆面上的門、窗、孔、洞的淨距離不應小於2.0m,且不應安裝在玻璃幕牆下方。

四、防火檢查

1.樓板外沿牆體設置要求

1)建築幕牆在每層樓板外沿設置的牆體,耐火極限應不低於1.00h、高度不應低於1.2m.可以是不燃性實體牆或防火玻璃牆;當室內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該部分牆體的高度不應小於0.8m。

2)對於設置雙層幕牆的建築。當外牆體耐火極限低於100h時,幕牆中靠室內一側的幕牆耐火極限不得低於1.00h,可開啟外窗應採用乙級防火窗或耐火極限不低於1.00h的C類防火窗。

2.防火封堵要求

1. 幕牆與建築外牆之間的空腔應採用經壓縮密實後的不燃或難燃材料填充,填充高度不應小於1200mm並應在填充材料下部設置承託板。在填充材料的上表面應滿塗防火密封漆;防火密封漆的幹厚度不應小於2mm,邊緣處的搭接寬度不應小於20mm。

2. 承託板應採用不燃性材料,當採用金屬承託板時,應採用厚度不小於1.5mm的鋼板。承託板與幕牆結構和主體結構以及承託板之間的縫隙,應採用防火密封漆或彈性防火密封膠封堵。彈性防火密封膠的厚度不應小於15mm,邊緣處的搭接寬度不應小於30mm。

3. 防火封堵構造應具有自承重和適應縫隙變形的能力,具有足夠的耐久性和耐火性。

3. 進廠檢查

對進廠的幕牆材料及零配件,按同期同廠、同類產品作為一驗收批,每批隨機抽取3%,且不可少於5件。如經檢測不合格,可在隨機抽取6%;如仍有不合格,則該批材料即判定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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